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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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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只要雙方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即可判決離婚,無需經過離婚冷靜期。下面具體說說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

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1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2、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3、雙方當事人須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4、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願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2

一、現在離婚可以不用冷靜期嗎

1、現在離婚只要走協議離婚就必須要過冷靜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民法典》離婚的其它規定有哪些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 第2張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走協議的方式進行辦理,那麼就需要過三十天的冷靜期才能解除婚姻的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需要協商好,而對於訴訟離婚是需要通過法律的判決才能解除關係。

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3

一、律師該不該給當事人一個離婚冷靜期?

我是一名婚姻家事律師,但我不太愛給自己貼標籤就是離婚律師,因爲很多案子,噹噹事人找到我信誓旦旦的表示一定要離婚的時候,通常都會被我潑一盆冷水,因爲我們律師通常是比較理性的,而要離婚的當事人有些時候還是比較感性的,然後經過諮詢後她們可能就會發現自己還不夠冷靜,還需要再考量現在是不是離婚的好時機,或者說即便該離婚了,也需要按部就班,做好方方面面的準備,而不是說找律師了,然後幻想着着憑藉律師的神通廣大,馬上這個婚就能離掉奔赴新生活了。

婚姻問題專家溫格·朱利在《幸福婚姻法則》中寫道:“即使是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200次離婚的念頭,50次掐死對方的衝動。”很多人以爲,迅速離婚就可以終結噩夢,殊不知,也有可能引發另一場災難。

當然這也會給我造成一些困惑,因爲其實我也意識到離婚是一件很主觀的事情,而前來諮詢離婚的時候,當事人通常內心是比較脆弱的,不太自信的時候,換言之是比較容易受到律師的影響的,如果這個時候我們做律師的對這個案件代入一些律師個人的非法律因素的價值觀,其實當事人是很容易受影響的',所以說我也比較困惑,到底是做一個單純的離婚律師,還是說去爲當事人綜合考量我認爲最有利的因素再建議他決定是否離婚,如何離婚。

也就是說,在律師這一關的時候,是否就需要給當事人設置一個冷靜期。

離婚可以不需要冷靜期嗎 第3張
  

那麼是否應該離婚都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呢?

我認識主要是情感獨立,人格獨立,經濟獨立,離婚的風險,如果有孩子的,那必須還要加上獨立生活的能力,因爲即便離婚後有撫養費,每個月伸手要錢的滋味不好受,再說萬一不給了呢?萬一前夫沒錢了呢?如果說結婚是一時衝動,那麼離婚就只能再三權衡。

說到離婚的風險,給大家說說幾個案例,王女士婚後和男方一起成立公司,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困難的時候,男方去銀行以公司名義貸款,讓王女士簽了保證人。

王女士也沒有多想。結果離婚後收到銀行的電話,要求其承擔還款的保證責任。

離婚時男方撫養費就不大方,講了好多條件,約定了5000塊錢的撫養費,結果離婚後,男方很快就和小三在一起還生了個兒子,小三掌握了家裏的財政大權,不同意給他前妻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就斷了。

這兩個案例是想表達,離婚前一定把財產債務捋清楚,防止後顧之憂。還有就是一定經濟獨立,不要完全指望男人的撫養費。

那麼今年新的民法典的頒佈,就把這個問題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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