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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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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現在很多夫妻會因爲生活中一點的小矛盾就去離婚,離婚是一件大事情,關係到整個家庭,很多夫妻在離婚的問題上比較兒戲,現在離婚有了離婚冷靜期,下面來看看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1

一、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

1、離婚冷靜期需要手續如下:

(1)夫妻雙方是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爲30天,如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相關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如果過了冷靜期的'30天,雙方都沒有改變離婚的決定,也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麼在30天內,雙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4)民政局予以登記,發離婚證。

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過了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過了一方不同意處理方法如下:

1、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2、證明其夫妻關係感情破裂,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判處其夫妻雙方離婚。

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2

冷靜期的手續有哪些

1、首先,夫妻雙方要在自願的基礎上離婚,雙方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一起把離婚登記申請遞交給婚姻登記機關。

2、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在30天,如有雙方中的一方有不想離婚的,可以提交相關的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就會把離婚登記申請撤回。

3、如果冷靜期的.時間已經超過了,雙方還是要離婚,也沒有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麼雙方就可以在30天內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4、如果在30天的時間內,雙方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離婚證,離婚登記申請就會被撤回。

5、如果在30天內,雙方一起到民政局去申請了離婚證,民政局就會給雙方登記,發放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有不願離婚的廂房,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 第2張
  

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爲:其一,前提條件,在三十天的冷靜期時間到時,當事人沒有把離婚申請撤回。其二,期間要件,在三十日內當事人爲一定的行爲;

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其四,機構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其五;行爲要件,請求婚姻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

離婚手續的辦理,要根據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才能進行確定。在離婚冷靜期時間到了後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就可以按法定程序去辦理離婚手續,和離婚條件相符合的話,婚姻登記機關就會給雙方發放離婚證。

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離婚申請就會失效,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了。

對於於很多離婚的夫妻來說,有時提出離婚是衝動的。離婚冷靜期的出現能讓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進行深思熟慮,在想清楚後再去處理離婚問題。相信您在瞭解離婚冷靜期辦理的問題後,對您會有一定的幫助。

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3

一、離婚冷靜期有什麼資料

1、雙方第一次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後,有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內,結婚證原件等所有材料還需要由本人保管,並且會給當事人雙方發兩份受理回執單,冷靜期結束後,需要雙方共同持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回執單等再次去民政局申領離婚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請律師多少錢

一般離婚請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計件收費,根據政府指導價規定,無財產爭議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在6千元-10萬元之間協商收取。

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手續 第3張
  

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律師費是根據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但需要依據政府指導價標準。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三、離婚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爲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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