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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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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雙方同意離婚還需要離婚冷靜期,對於離婚冷靜期是已經強制執行的,即夫妻之間提出離婚登記的,如果一方在30日內反悔的,下面就來看看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1

雙方自願離婚是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如果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想離婚的一方寫好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會受理立案。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受理;

3、受理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法院安排庭前調解;

5、調解成功不開庭審理,調解失敗法院安排開庭;

6、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離婚冷靜期的意義是什麼

提醒您,離婚冷靜期的意義是:解決堅守離婚自由法律、權利底線與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折中辦法。

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出於賭氣或是一時衝動下的選擇,其實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還有挽回和修復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有效避免衝動離婚情況的出現。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於完善我國離婚制度,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爲了防止衝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於夫妻雙方。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係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係。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並不影響離婚自由。

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2

雙方都同意離婚,是否還需要冷靜期要根據離婚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如果是起訴方式離婚,那麼不需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離婚的具體程序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3、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雙方願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 第2張
  

4、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纔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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