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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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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冷靜期嗎,現在離婚不一定要有冷靜期,只是申請協議離婚的,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如果是通過訴訟離婚的話,是不需要離婚冷靜期的。那麼下面具體說說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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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1、離婚需要冷靜期,冷靜期是協議離婚的必經程序期間,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二、離婚後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離婚後債務糾紛需要分情況進行處理:

1、 夫妻離婚後債務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判決;

2、 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3、 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或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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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的利弊分析

1、離婚冷靜期的好處,給對方一個足夠的思考空間,讓對方足夠冷靜,避免情緒化而離婚,這樣能夠在挽救婚姻上做一次努力。因爲很多夫妻都是因爲一時衝動而選擇了離婚,離婚以後又有後悔的可能,所以對於這種情況的離婚設立離婚冷靜期非常的好。

2、離婚冷靜期的弊端,首先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的成本,因爲設了離婚冷靜期以後,夫妻雙方需要去兩次民政局才能夠辦離婚。

3、再者,如果因爲離婚冷靜期間,有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堅持離婚,這時候他們就會去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週期非常的長,而且法院不會輕易的判決雙方離婚,這時候對於已經簽了離婚協議的人來說,加大了成本也加大了風險。

4、離婚設立冷靜期有風險性,由於在冷靜期間夫妻的關係還沒有解除,在此期間如果涉及一些惡意借貸明顯就是對另一方侵犯了權利,因爲這一期間的權利義務不是太明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有點難。

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第2張
  

二、離婚冷靜期的意義所在

1、離婚冷近期是讓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考慮清楚了再做決定,這是政府現在強制要求的`冷靜期在政府相關機關來實施。

2、小編個人覺得法律中這一條規定非常的合情合理,因爲能夠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也能夠顧全他們的家庭,這樣做能夠對雙方當事人起到負責的作用,也是對整個社會負責任。

3、在現實生活中,雙方夫妻如果覺得兩個人呆不了一起會自行的去分居,有的會寫協議書,有的會寫保證書,這種爭吵永遠不會讓雙方冷靜下來,法律設立了冷靜期,就能讓他們仔細想一想,當初爲什麼選擇在一起,如果真的決定離婚,也會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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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輕率離婚“離婚冷靜期”正式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

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爲“離婚冷靜期”。

據瞭解,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是名稱有所不同。比如,英國叫離婚反省期、法國叫離婚考慮期、韓國叫離婚熟慮期、美國叫離婚等候期等。其目的`是對離婚進行干預,降低離婚率,對婚姻的瓦解起到一個緩衝作用。

不必過度解讀應正確看待冷靜期

細心觀察不難發現,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於婚姻家庭編而言,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在龍俊看來,問題背後折射出對我國離婚制度到底應當過寬還是過嚴思路的爭議。

“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這兩種價值觀,一直有碰撞。”

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第3張
  

龍俊告訴記者,學界對此也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由於舉證難度大,我國訴訟離婚太難,希望立法能對我國離婚制度進行寬鬆化調整,使離婚更加便捷。

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離婚太容易,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的規定太寬鬆,應加以限制,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從而增強家庭的穩定性。

如何正確解讀民法典對離婚的態度?

“民法典對離婚問題所秉持的態度就是,通過設立‘離婚冷靜期’給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挽救的機會。

雖然這個限制可能會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離婚的成本,但是對於挽救不理性的離婚可能多少會有些作用。

與此同時,對於真正已經喪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該判離的時候就應果斷判離。”龍俊說。

在龍俊看來,單純認爲民法典出臺之後離婚難度增加,是一種過度的解讀。

“總體上來說,民法典實際上對離婚採取的是非常溫和的態度,還是堅持了婚姻自由,僅僅只是對衝動離婚增加了一個程序性的小限制而已。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理智地想離婚,即使有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除了稍微麻煩點要跑兩次婚姻登記機關以外,基本不會有真正實質性的影響,無非也就是需要再等一等,並沒有像網絡熱炒的威力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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