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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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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由共有人協議約定,原則上按各共有人的出資比例確定其共有份額。那麼按份共有房產怎麼分割,分割有原則嗎,以下是關於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

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1

房產按份共有的介紹

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所謂份額,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權整體中所享有權利的份量,即所有權份額,其效力及於房屋整體的每一物質構成部分,而不能簡單理解爲實物份額。

例如,甲、乙、丙合資興建一棟房屋,三方按5:3:2的比例出資,形成甲、乙、丙三方對該房屋的5:3:2的所有權份額,則各自2使用該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應按此比例分配,但也可能並非如此。實際使用只具有分管性質,不能將之等同於所有權份額。

房產證按份共有繼承

房屋按份共有,並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權,而是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佔有權既是指有實際佔有、支配房屋的權利,還包括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

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

使用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權按自己應占份額、依房屋用途實際使用房屋。收益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按自己所佔份額分享利用房屋所得利益的權利,如房屋出租的租金,由按份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分享。處分權是指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依法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

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按份共有人應盡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

一、按照所有權份額承擔對共有房屋進行管理、修繕等支出的費用;

二、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

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份共有人行使權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損失。按份共有人在轉讓其房屋所有權份額時,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其轉讓行爲無效。

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2

分割的方式有四種,共有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如一棟三層樓的房屋,爲三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但由於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於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爲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

2、房屋作價補償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

3、直接分割房屋與房屋作價補償相結合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於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

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 第2張

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的價款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變價分割即將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共有物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3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戀愛期間共同出資取得的財產,一般爲按份共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房屋是家庭活動的必要場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員集體勞動興建或通過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於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爲無效。

房屋分割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爲按份共有,然後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

繼承按份共有房產分割 第3張

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着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着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

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對於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

戀人分手後房產分割的關鍵是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籤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爲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係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係爲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係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對於共有房屋,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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