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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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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房產作爲重要的財產之一,在作爲遺產繼承時,當事人可能在認識上容易存在誤區,以下了解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1

一、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是什麼?

第一、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房屋是先繼承還是先辦理公證?

繼承房屋出售前必須先做好繼承公證。然後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完成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再進行上市交易,以免出現交易糾紛。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

第二、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發生繼承嗎?

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爲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爲,但這不是繼承,因爲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爲。

第三、遺產可以留給親人以外的人嗎?

可以。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第四、房產是夫妻共有的,遺囑如何立?

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

第五、整個遺產集成的流程是怎樣的?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六、遺產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繼承人們必須平均分割嗎?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爲重要。

第七、房產繼承後,如何申請房產權屬轉移?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第八、被繼承人繼承房產的,該如何分割?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爲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

二、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注: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託書或公證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辦事程序流程示意圖: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費—收件窗口件—發證窗口領證。

(三)收費標準

1、交易手續費:1元/平方米。

2、登記費: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一本免費,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

2、繼承人身份證;

房產的繼承對於當事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房產繼承會涉及到過戶方面的問題,而且方程的價格是比較大的,所以很容易導致人員產生一些糾紛,關於房產繼承的糾紛情況是比較多種多樣的,在這邊給大家列舉了八種的情況。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2

房產繼承糾紛要小心哪些問題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爲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爲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

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已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爲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

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爲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爲一人。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 第2張

五、認爲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

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裏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爲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爲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爲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爲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張、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爲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爲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林、張爲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爲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爲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爲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

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爲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爲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3

房產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爲,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爲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爲達成協議,爲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 第3張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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