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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麼繼承給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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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死者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該房產一半屬於配偶,剩下的一般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是死者個人財產,則該房產由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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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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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繼承人都有誰

很多人誤認爲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就自然歸還在世的一方了。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房子夫妻共同共有是指房子歸夫妻兩個人所有,兩個人都有份。

所以,夫妻一方死亡後,他的份額並沒有喪失,仍然存在,只是死亡一方的份額就成爲死亡一方的遺產,需要進行繼承,所以在世一方不能天然獲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權。

那麼,誰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呢?

《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麼繼承給兒子 第2張

所以,對於死亡一方對房屋的份額,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有繼承權。而且他們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

比如說,張三與小麗是夫妻倆,兩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有一個女兒張小小,小麗的父母在世。如果小麗死亡,那麼小麗對房屋享有的一半產權就成爲遺產,作爲配偶的張三、小麗的女兒張小小、小麗的.父母都有繼承權。四個人每個人可以繼承小麗份額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可以獲得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小麗的對房屋的所有權是房屋的50%)。

如果繼承完成,最終就是,張三擁有房屋的62、5%(50%+12、5%)產權,張小小、小麗父母各擁有12、5%的產權。

二、繼承的方式

在房屋繼承時,各繼承人可以選擇各自擁有房屋的一部分份額,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註明各自擁有的份額。

但這樣並不是一個特別好的選擇,因爲房屋所有權人越多,在處分上就越麻煩。

像前面那個例子,如果這套房子要出售過戶,就需要張三、張小小、小麗父母一起去辦理過戶手續,非常不方便。

再比如,如果小麗父母去世,那他們所擁有的12、5%是房屋產權又會發生新的繼承,最終導致房屋的所有權越來越複雜,不利於實現他們對房屋的利用。

所以,實踐中,往往採取的是,房屋的所有權由一方繼承,然後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向其他繼承人支付一定的補償。

像前面那個例子,完全可以約定,小麗的50%產權由張三繼承,張三支付張小小、小麗父母各30萬元房屋補償款,張小小、小麗父母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最終就是張三一人獲得了房屋100%的產權。

這樣房屋的財產價值最容易實現,也沒有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是一個比較好的繼承方式。

三、如何實現繼承

如果在小麗死亡後,直接去房產局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是無法實現的。因爲房產局無法覈實繼承是否合法。

繼承的實現途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公證,一種是通過訴訟。

公證一般是到房子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訴訟的話一般也是在房子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如果有多套房子的話,可以在任意一套房子所在地的基層法院。

但無論是在公證處還是法院訴訟,都要準備下列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子的權屬證明;

3、被繼承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一般由派出所出具,也可以是一些檔案材料,或者其他了解情況的組織出具);

4、如果是遺囑繼承的話,還需要提交遺囑。

在公證處辦理繼承的話,如果房子只過戶給一個人,還需要提交其他人放棄繼承的聲明。

在法院訴訟的話,如果各繼承人可以協商一致,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否則會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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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一方死亡財產怎麼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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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3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於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爲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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