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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如何離職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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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如何離職,一般用人單位是需要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要是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勞動者也要清楚的瞭解,以下了解公司欠薪如何離職。

公司欠薪如何離職1

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屬於法定過錯,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一、公司拖欠工資員工是否可以提出辭職

1、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公司欠薪如何離職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經濟補償金最高標準是多少

1、上述條文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上述條文的第二款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限制爲十二個月,而此條規定的前提爲當勞動者的收入高於市均工資的三倍,纔有這樣的限制。那麼在此情況下,可以理解的是,只有當勞動者的收入高於市均工資的三倍,纔會十二個月封頂,不是此種情況的,沒有十二個月封頂的規定。

3、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通過並生效之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會區分爲兩種情況,一種爲員工的月工資低於(含本數)市均工資的三倍時,按實際年限補償;另一種爲員工的月工資高於市均工資的三倍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公司欠薪如何離職2

拖欠工資可以仲裁嗎

拖欠工資可以仲裁。

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工資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公司欠薪如何離職 第2張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麼仲裁裁決僅對企業具有終局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超過了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麼仲裁裁決對勞動者和企業都不具有終局效力,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欠薪如何離職3

被拖欠工資如何協商

1、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公司欠薪如何離職 第3張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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