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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來源:秀美派    閱讀: 5.2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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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租房遇到糾紛最麻煩了,一般的租客和房東都不知道找哪個部門解決,也不知道找誰來裁定,雙方僵持不下,租房糾紛也一直得不到解決,那麼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1

一、遇到房屋租賃糾紛該找誰處理解決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爲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二、房屋租賃糾紛訴訟是多久

涉及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適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關時效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爲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三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爲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4、通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爲十五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爲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複議之日起計算。

5、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爲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爲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2

一、租房遇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2、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3、對嚴重影響、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情況又較複雜或不服裁決的案件,則可訴請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概括爲以下三種類型:

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爲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

2、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 第2張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爲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後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麼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麼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併解決,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係。

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關於租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3

如何處理租房糾紛

(一)合同不解除的情形

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處理

1、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

此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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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

此時,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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