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調解書,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其中針對於房產的糾紛是最爲常見的,糾紛需要進行調解,調解需要籤調解書,以下爲大家分享房產糾紛調解書。
房產糾紛調解書1
原告馬*,女,住北京市******
委託代理人:
被告XX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營業地:
案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馬*與被告XX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xx年簽訂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因支付房款與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區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住房抵押合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XX房地產有限公司於二0xx年x月x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與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三、被告XX房地產有限公司於二0xx年xx月xx日前給付第三人貸款本金xxx萬元。
四、被告XX房地產有限公司於二0xx年x月xx日前退還原告xxx萬購房款。
五、被告XX房地產有限公司於二0xx年x月xx日前退還原告購房款xxx萬元。
房產糾紛調解書2
房屋糾紛處理類型?
一、一般質量問題,開發商應保修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
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業主可拒絕收房並提出解除合同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爲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
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糾紛調解書注意事項?
一、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
本條款內容據實填寫,特別是身份證號、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這是雙方聯繫暢通的基礎。當聯繫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通知變更爲準。買受人爲多人時,應約定所佔產權的比例,並且指定一個或多個爲聯繫人。
二、項目建設依據、銷售依據
根據售樓現場公示內容認真核對,據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分攤土地的使用年限。
對於房屋糾紛處理類型有哪些文章裏已經給大家寫了出來,一般產生這種糾紛的原因都會出現在質量方面的問題,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的話,開發商應該保修
如果開發商不保修的話,雙方之間就會產生糾紛,導致沒辦法順利的進行這件事情,與此同時,告訴了大家房屋糾紛調解書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房產糾紛調解書3
房產糾紛調解流程
1、申請。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調解內容屬於調解所受理的範圍;有調解申請、協議書或填寫申請表;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有發生糾紛案件的事實根據或證據。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職務,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繫電話及郵編;申請調解的具體事實、理由和明確的要求事項;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證據包括房產所有證、土地使用證、租賃契約、換房協議及有關證件,購買房地產的合同書、公證書,建設中的聯建合同,合作、合資合同及立項文件、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建設工程許可證
開工證及繳納稅費憑證,土地劃撥、徵地、租賃文件、出讓、轉讓合同附圖或有關補充協議;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單位法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糾紛調解案受理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調解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五日內就要進行受理登記,填寫受理書。認爲不符合條件的,調解辦要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如果是申請書不符合申請條件,調解辦會通知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爲未申請;案件受理後,調解辦會在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並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雙方填寫調解協議書或在立案登記捲上雙方簽署同意調解意見。
3、調解辦案人進行調查。調解辦案人員根據申請調解的情況材料,進行調查、勘驗、取證工作。爲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注重證據,依據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解調。
糾紛當事雙方在調解時可以互相對證,有權辯論,雙方在互諒互讓的條件下,在主要問題上達成協議形成調解書。
4、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應寫明的事項包括:雙方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與產權關係,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爭執焦點及責任,請求調解意思表示;
查證的事實及責任,達成協議的主要內容;費用的承擔;調解書雙方簽字蓋章,調解員簽字蓋章,調解辦公室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