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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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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那麼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1

打官司麻煩。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6個月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打官司有風險,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爲宜。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據《民事訴訟法》。

出現民事糾紛最好是先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是可以起訴的,租房合同糾紛的起訴是這樣的,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2

租賃關係中的雙方,對於糾紛的內容和標的,如果合同上約定的很清楚,就不要做過多沒有意義的指責。在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下,按照契約精神,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規定處理就好了。

協商解決。雙方從各自利益出發,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矛盾糾紛是最省事的方案。因爲作爲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沒有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參與漫長的訴訟,即使一方讓步,從總體上來說並不一定就是吃虧,更何況訴訟也是需要費用的。

調解。出租和承租人鬧僵了,必須有一箇中間人蔘與調解。在以前,雙方熟悉和信任的人包括司法調解作爲主持人是最合適的,現代社會下,包括房屋租賃的中介、社區等作爲主持人蔘與調解,也是合理的。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 第2張

仲裁。如果自己協商不成,有沒有合適的調解人,或者不願意去社區、司法局調解。可以走仲裁的途徑,由仲裁部門充當調解主持人,區別在於仲裁作出的決定,效力要強於調解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起訴。租房合同發生糾紛,如果矛盾不可調和,最終一般都要經過訴訟途徑。這也是最後的解決方法,糾紛雙方對質公堂,法官根據事實和證據,做出公正的判決,待到判決生效時,就有強制力了。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3

一、租房合同糾紛可以起訴嗎

按實際情況,租房合同屬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按請求作出相關的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麻煩嗎 第3張

二、如何提起租房合同糾紛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都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而且還必須是屬於受訴法院管轄。在行政訴訟中,要注意,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房屋行政管理機關爲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改變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爲被告。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爲的房屋行政管理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房屋行政管理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該組織作爲被告。例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處是政府成立的、專門負責房屋拆遷的行政組織,它作出的決定,在性質上也屬於行政行爲,可以作爲行政訴訟的被告。

行政訴訟的時效,根據規定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時效的最長期限是1年,從知道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時起算。

民事訴訟的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爲2年,有幾種特殊情況的時效爲1年。其中,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爲1年。

所以,房屋租賃合同中,凡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訴訟,出租人一定要牢記其訴訟時效爲1年,超過1年起訴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我國民法中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在這20年中,儘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的,法院也以超過時效來處理。

當然,訴訟時效中還有中止和中斷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爲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權利人喪失行爲能力等。

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不同,首先,發生的原因不同,中斷是由於當事人主觀上主張權利或承認義務而中斷,中止是由於發生了不依當事人意志爲轉移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而引起;其次,法律後果不同,中斷是原來已進行的時效均爲無效,中止是在時效期限內把中止的時間扣除不計,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後,連同已經進行的時效連續計算。

比如,出租人得知承租人有違約行爲,要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見,或準備向法院起訴,但由於發生大地震,交通中斷,無法與承租人取得聯繫,也無法向法院起訴,由此而耽擱的時間應從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內扣除,待影響出租人主張權利的客觀原因消除,能夠行使權利時起,連同地震以前已過的時效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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