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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案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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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案調解書,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別人產生糾紛的時候我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調解,調解解結束發言就會出調解書,下面是房屋糾紛案調解書。

房屋糾紛案調解書1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調解書

原告訴稱:20XX年9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被告所有的位於昆明市南屏街88號世紀廣場一樓1-25產權區(建築面積217.86平方米,套內面積163.39平方米)以17000元/平方米(套內面積)的價格賣給原告。協議簽訂後,原告於20XX年XX月19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777630元。根據合同第四條的約定,被告應於收到房款後3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收取房款後,卻一直沒有爲原告辦理產權過戶,也未交付房屋。原告據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一、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二、被告立即交付房屋給原告使用;

房屋糾紛案調解書

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上述案件事實沒有異議,被告已將昆明市南屏街88號世紀廣場一層1-25號房屋的昆明市產權證字第20XX41379號所有權證交給原告,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原告趙某、被告某公司於20XX年9月22日簽訂的,由被告某公司將其所有的昆明市南屏街88號世紀廣場一層1-25號房屋,出賣給原告趙某的《房屋買賣協議》真實、有效。

二、調解書生效後由原告趙某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座落於昆明市南屏街88號世紀廣場一層1-25號(昆明市產權證字第20XX41379號)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並由被告某公司予以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的相關費用按國家規定繳納。

三、從20XX年11月6日以後由被告某公司收取的該房屋租金於20XX年12月31日前返還給原告趙某。

四、訴訟費23898.15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擔,並於調解書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給原告趙某。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糾紛案調解書2

民事調解書

(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X號

原告張某。

委託代理人陳如浪,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如波,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某。

被告周某萍。

委託代理人嚴某〔系被告周某萍之子〕。

被告嚴某靜。

委託代理人賈某,雲南實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XX年3月24日,原告張某作爲買受人(乙方)與嚴某銘、被告嚴某作爲賣售人〈甲方)就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科西路2111 弄133號X室房屋〔以下統稱係爭房屋〉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20XX年6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上述房屋轉讓過戶手續。

然嚴某銘於20XX年6月21 曰過世,致使原、被告雙方未能就係爭房屋辦理過戶手續。爲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關於係爭房屋的過戶手續。

嚴某銘父母爲嚴某根、盛某珍,分別於19XX年11月3日及20XX年12月18日過世;嚴某銘與周某萍爲夫妻關係,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嚴某靜、嚴潔、嚴某。案件審理中,嚴潔到庭明確表示關於係爭房屋的權利不予主張,對於相關義務也不承擔,不要求作爲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

房屋糾紛案調解書 第2張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嚴某、周某萍、嚴某靜於20XX年4月前如配合原告張某辦理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科西路2111弄133號X室房屋產權登記過戶至原告張某名下的手續;

二、原告張某於20XX年7月31日前支付被告嚴某、周某萍、嚴某靜剩佘房款人民幣XX0萬元;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9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XX,950 元,公告費人民幣26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人民幣5,735元, 被告嚴某、周某萍、嚴某靜負擔人民幣5,475元(相關訴訟費用已由原告張某預繳,被告嚴某、周某萍、嚴某靜負擔部分於20XX年 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張某。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20XX年3月7日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長 胡鐵紅

代理審判員 張盈

人民陪審員 梅麗華

二〇XX年三月十日

房屋糾紛案調解書3

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因甲方建房與乙方發生建房界址糾紛,雙方本着和睦相處、互相諒解的原則。經xx鎮綜治辦調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根據甲方現建房所挖的界址,由甲方負責用水泥磚建好永久的界址,水泥磚右邊(靠甲方房屋的地方)屬甲方所有。雙方不得再破壞新建的界址。

二、因甲方建房雙方產生的糾紛,雙方本着鄰里友好、和睦相處的原則,相互諒解、互不追究。

三、甲方建好房後,如乙方所種的樹木越過界限,對甲方的'房屋造成影響,甲方應先通知乙方砍掉,如果乙方不砍,甲方可把影響自己房屋的樹木砍掉。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未經事宜,另行協商。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x鎮綜治辦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上訴人張復樂與上訴人安慶市巨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XX〕皖民四終字第0012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復樂,男,19XX年11月2日出生,漢族,安慶市張良書診所醫生,住安徽省安慶市開發區中興大道111號。

委託代理人:曹宗國,安徽恆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安慶市巨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黃土坑東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朱閩,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朱軍,該公司總經理。

房屋糾紛案調解書 第3張

委託代理人:楊尚美,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上訴人張復樂與上訴人安慶市巨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巨源房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宜民一初字第0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法院查明:20XX年4月15日,張復樂與巨源房產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巨源房產公司將其開發的海燕北村6#-7#辦公房J軸-V軸出售給張復樂,房屋總價款1362372元;

巨源房產公司應於20XX年6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並在交付使用後80日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等。張復樂在合同簽訂當日向巨源房產公司支付購房款140萬元,巨源房產公司亦於20XX年6月31日前依約交付了房屋。張復樂接收房屋後支付36萬元進行了裝修。由於巨源房產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張復樂多次索要未果,後發現巨源房產公司早在20XX年即以該公司名義辦理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並先後三次以此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至20XX年3月17日。張復樂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巨源房產公司返還其購房款1362372元,並自20XX年4月1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還款之日;

3、巨源房產公司賠償其購房款損失1362372元;

4、巨源房產公司賠償其裝修損失36萬元;

5、巨源房產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期間,法院依據張復樂的申請,依法查封巨源房產公司開發的通和別院小區5棟1XX4、413、414、415、417、504室和3棟13號、17號房屋,依法凍結巨源房產公司的銀行存款50萬元。

二審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巨源房產公司在20XX年11月15日前將安慶市海燕北村6-7號辦公房J軸—V軸房產解除銀行抵押擔保,並向張復樂提供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相關資料;

二、張復樂應於取得上述房屋產權證書之次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安慶市通和別院小區5棟1XX4、413、414、415、417、504室和3棟13號、17號房屋的查封,以及巨源房產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集賢路支行帳戶(帳號340016863XX053001564)上50萬元款項的凍結,同時,自該帳戶支取巨源房產公司延期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違約金31萬元;

三、如因巨源房產公司的原因導致張復樂無法取得上述房屋產權證書,則按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宜民一初字第0007號民事判決執行;

四、如張復樂不能按期履行申請解除相關查封和凍結義務,則巨源房產公司有權向其主張延期解封的相應損失;

五、一審案件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8320.16元,由張復樂負擔5305.93元,巨源房產公司負擔13014.23元;

六、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七、本協議於20XX年XX月20日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王曉峯

審 判 員 佘延宏

二零XX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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