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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糾紛仲裁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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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糾紛仲裁,房子是大家一直關注的問題,不論何時都一樣房價可以微調一下,畢竟房子是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份安全感,但是沒房子,就是選擇租房子,下面是租房合同糾紛仲裁。

租房合同糾紛仲裁1

房屋租賃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是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明確了仲裁機構,或者是雙方於爭議發生後無法協商解決,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此前提下,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至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請書,應寫明仲裁請求、案由、事實與理由、同時提交相關證據。仲裁費用較訴訟高。同時,仲裁是一裁終局,如任何一方不服,沒有上訴一說。

申請仲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明確;

2、請求要具體明確;

3、提供證據;

4、屬於仲裁機構受理爭議的範圍;

租房合同糾紛仲裁

5、沒有向法院起訴;

6、提交房屋租賃糾紛仲裁申請書

房地產仲裁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租、轉讓、轉倒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通過小編的整理可以知道,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至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請書,應寫明仲裁請求、案由、事實與理由、同時提交相關證據。

租房合同糾紛仲裁2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設立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經當事人申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當事人爭執的事實和權利、義務關係,依照《仲裁法》和其他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作出裁決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租房合同糾紛仲裁 第2張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房屋租賃的雙方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現糾紛時到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的行爲。

租房合同糾紛仲裁3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以仲裁處理嗎

1、根據有關規定,對下列房屋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

(2)涉外房屋租賃糾紛;

(3)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屋租賃糾紛;

(4)房地產管理部門爲一方當事人;

(5)法律和法規規定由政府部門受理的;

(6)違反房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作行政處理的;

(7)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8)超過訴訟時效的。

租房合同糾紛仲裁 第3張

2、當事人申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仲裁仲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申請人必須明確。被申請人是指房地產糾紛的對方當事人。處理房屋糾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參加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如果被申請人不明確,糾紛也就無法解決。

(2)請求要具體明確。只有這樣,對方當事人才能答辯。仲裁機構也才能查明事實,從而順利解決糾紛。

(3)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據是仲裁機關作出裁決的基本事實依據,證據不足,或提供虛假證據,必然會影響裁決的質量和效果,甚至無法作出裁決。

(4)屬於仲裁機構受理爭議的範圍。

(5)必須是沒有向法院起訴。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後,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審判方式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已經起訴,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了。

(6)無論是根據租賃合同中所訂立的仲裁條款,還是發生糾紛後雙方所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都應當提交房屋租賃糾紛仲裁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是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要提交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②案由;③案情;④證據;⑤具體請求事項;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我們因爲租賃合同產生糾紛,是可以進行仲裁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的'就不會進行受理,如果是涉外房屋租賃的話也不會天晴受理。

房屋租賃合同是可以約定仲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房地產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專門行爲,這種行爲不是司法行爲,卻具有司法行爲的效力。它既不屬於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也不屬於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管理活動,而是處於當事人之間的居中地位,爲解決當事人房屋租賃糾紛所進行的仲裁活動。因此,仲裁機構在機構設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爲效力方面都具有準司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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