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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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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人們經常說的直系親屬,通常是用來指和自己有血緣關係或者是婚姻關係的人,很多人說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那麼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

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1

直系血親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曾祖父母與外曾孫子女等。直系親屬不論代數多遠,均不得結婚。同時,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自然的直系血親關係,但也不得結婚,這主要是倫理道德的要求。

怎樣證明出嫁女兒是直系親屬

一般來說,有如下幾種證明途徑:

1、找到女兒出生時的醫院出生證明,上面明確記載了親子關係,如果您自己的丟了,在出生的醫院以及上戶口時的派出所會有存檔。

2、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家庭關係的相關證明。

3、到戶籍所在派出所,派出所內有戶籍的變動檔案,可以開具相關證明。

4、如果父母或者女兒在國家機關或大型企業工作,一般員工檔案中,會有家庭關係的記載,可以通過單位複印原始資料並開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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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兒贍養父母嗎?

女兒出嫁後仍應贍養父母。我國的傳統思想是養兒防老,重男輕女。尤其是農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認爲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在老人遺產的繼承上、家庭財產的分割上都是兒子有份,女兒沒有的,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在這樣的觀念支配下,一些女兒尤其是已經出嫁的女兒,往往忽視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女兒同樣得到了父母的撫養,應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成年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也就是說,在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兒出嫁而取消她的贍養義務。

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2

配偶是直系親屬嗎

配偶是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如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 第2張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岳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3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製血親關係,受法律調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我國法律對於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親屬的種類

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兩種模式。二分法將親屬分爲血親和

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爲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國家和地區(如葡萄牙和我國澳門地

區)採用了四分法的模式,將親屬的法律淵源歸納爲結婚、血親關係、姻親關係和收養。

我國採用三分法,根據親屬關係產生的原因,將親屬分爲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雙方因結婚而互爲配偶的親屬。配偶在親屬關係中居於核心

地位,也是血親和姻親產生的源泉、基礎,在親屬關係中起到承上啓下的作用。

嫁出去的女兒算直系親屬嗎 第3張

(二)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根據血緣的來源不同,血親分爲自然血親和法律擬製

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父母與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伯叔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子

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也無論是全血緣(同父同母的兄弟姐

妹)還是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屬於自然血親的範圍。

2、法律擬製血親。

法律擬製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設定的,因此又被稱爲“法定血

親”。《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確認的法律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二

是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

(三)姻親

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關係,如,兒媳與

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丈夫與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與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據姻親間聯繫

的環節,姻親分爲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1、血親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L媳)、女

兒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親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

(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父母(岳父母)

是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妻子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自己配偶的旁系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丈夫或妻子。如,民間稱

兄弟的妻子之間爲“燦嫂”,稱姐妹的丈夫之間爲“連襟”。

4、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如,民間夫妻雙方間的父母互稱爲“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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