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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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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直系親屬和非直系親屬相信大家在生活當中還是很少有人真正去了解這之間的關係的,對於直系親屬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以下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1

出嫁的姐姐不是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直系親屬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什麼叫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等都是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自己與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間等,都是旁系血親。

衆所周知,近親結婚會導致遺傳質量下降。爲了優生優育的目的,國家禁止近親結婚,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不能結婚。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

二、哪些關係的近親屬屬於這個範圍之內呢

(一)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三)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至於老百姓常說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範圍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2

出嫁的姐姐不是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直系親屬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法定直系親屬包括哪些,姐妹屬於直系親屬嗎

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係)。

直系血親就是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的血緣關係。因爲這些成員在家系圖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佈的,所以叫做“直系”。

直系血親的直接血緣關係,是指出生關係。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 第2張

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出來的晚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討論兩人的血親關係,要找出兩人的同源者,也就是血親關係上交結的點。比如說甲某和乙某的爺爺輩是親兄弟,從甲算:甲1代,甲父親2代,甲爺爺3代,甲太爺4代。或者我們可以向下說:甲1代,甲兒子2代,甲孫子3代,甲曾孫4代。他們同源於曾祖父,或者說我們的曾孫都同源於我們,這種生或者被生的關係纔是直系關係,而甲曾孫4代和乙曾孫4代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旁系血親的,但是他們相對丙而言呢都是屬於直系血親。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對方範圍

指和己身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係遠近的區分採用傳統的世代計算法,即以己身爲一代,從己身往上數,父母爲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爲三代,依此類推,據此,可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列舉如下: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雖然在名義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稱,但實際並無血緣關係。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三、三代以內不能結婚的理由如下

第一,基於倫理觀念的要求。從倫理觀念上講,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人類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基於優生學的理論。根據遺傳的規律,血緣很近的親屬間結婚生育,極易把雙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遺傳給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遺傳,造成先天性疾病。這既給家庭帶來不幸,又會使整個民族的人口質量下降,於國家於家庭均有害。

看到這裏,法律快車小編相信你也瞭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所以在進行直系親屬的確定時,是需要按照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才行。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3

一、直系親屬的範圍

1、我國法律對於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一般認爲直系親屬的範圍廣於直系血親,主要分爲以下幾類:

(1)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製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2)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例如:在戶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親屬爲: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3)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例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爲: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這裏的血親包括擬製血親。

(4)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例如:會計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解釋爲: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配偶親關係。

可見對於直系親屬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一個可以固定的範圍。

3、《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製血親關係,受法律調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 第3張

二、法律中對於近親屬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對“近親屬”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2)“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系血親。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2、“近親屬”在民法體系、刑事法律體系、行政法律體系的範圍的差異。

(1)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近親屬”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並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近親屬”則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3)簡單的說,“近親屬”的.範圍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爲刑法<民法<行政法。

三、《民法典》中關於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規定

1、監護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撫養、贍養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直系親屬包括出嫁姐姐嗎 第4張

3、房屋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因此,近親屬買房構成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例外。

4、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爲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5、醫療活動知情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的“近親屬”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兒媳女婿。

6、繼承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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