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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

來源:秀美派    閱讀: 7.4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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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離職面談,是HR爲了留下骨幹人員的一個重要步驟,也是HR向離職員工表達關懷、並表示祝願的舉動。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

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
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1

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和網小編一起了解。

不要放任自己的情緒

即便你覺得上司和同事很混蛋,也應該罵,但也別在離職的時候責怪他 們。在離職的時候,如果是因爲跟上司和同事起了衝突,情緒難免會高漲一些。 尤其是那種不歡而散的情形,會讓你有一股衝動,想要跑到他們面前破口大罵。 請記住,千萬要剋制住你的情緒,即便他們是錯的,即便他們應該被罵,也 不要這樣子做。職場道路還很長,你永遠不知道在什麼地方會再度碰到他們, 別爲自己樹敵,忍一時風平浪靜,別把自己的後路斷了,以免以後再遇到臉 上不好看。

不要破壞公司的財物

如果你覺得自己受了委屈,或者被上司誤解了,心裏很憤怒,想要走之 前摔摔東西泄憤,記住,千萬不要怎麼做。故意破壞是犯罪的行爲,如果你 破壞了公司的財物,不僅會損壞自己的名聲,嚴重的話還可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這又是何苦呢?

不要忘記像公司要介紹信

如果你是因爲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而離職,這個建議聽起來會比較離譜。 但是,你在下一次的求職簡歷中,肯定會談到自己的工作經驗。如果可以從 現在的單位獲取一份介紹信,至少是一分比較中肯的介紹信,那麼求職的成功率會提高很多。如果你是被解僱的,或者是因爲跟上司爭吵而離職的,這條建議就可以忽視了。但如果你是因爲私人的原因而離職的,不是那麼嚴重的情況,就可以向自己的上司索要一封介紹信,聊勝於無,這也是對你長時間工作的肯定,即便它可能起不到什麼實際的作用。

不要像交接的人講公司和上司的壞話

如果導致你離職的原因是上司或者同事,那麼即便你有再大的不滿,都要避免在交接的人面前講上司或同事的壞話。第一,你這種姿態會給別人一 種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感覺,你除了能發泄-??下自己的鬱悶,得不到任何 的好處。第二,你的交接者會自己去弄清楚這些事情,不需要你來告訴他, 或者他根本就不想知道你跟上司同事的事情,你最好別惹得別人不耐煩。最後, 這對自己也是十分不利的,因爲只會給公司的人留下更爲惡劣的印象,以後 如果在別的地方碰見r,搞不好會成爲你的絆腳石,到時候受到影響的人只 會是你自己。

如果很不巧,自己的現任上司碰到前任上司,而前任上司乂對現任上司講 了一唑你不好的話,就會讓現任上司對你萌生懷疑,而讓你坐冷板凳。即便是前任的同事,如果不小心碰到,而散播些對你不好的言論,也會對你產生負面的影響。所以,離職之前最好還是閉好你的嘴,和平地與公司"分手"比較好。

離職前有什麼要注意的?離職前不能做的4件事2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爲,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爲"個人原因"離職,就完全跟單位沒有關係了。

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的。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也給HR們敲個警鐘!

01、這些離職理由千萬不能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避的。

HR要注意,這些離職理由不能有!

02、離職原因怎麼寫?

在實務中,一般會註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如果離職文件中前後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文件內容的一致性,仔細審覈文件的內容後再加蓋公章,否則發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03、免責聲明一定要有

免責聲明模板: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

不過很多時候,萬能的免責聲明也會不靈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8.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9.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0.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11.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這些情況,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還是老老實實把賠償金給了吧~

04、一定要寫清離職時間

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一定要說明擬離職日期。因爲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很重要。

另外,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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