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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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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當年輕夫婦的婚姻生活走來到最深處的那時候,只有無可奈何挑選離異,那還要認識一下新婚姻法離婚的某些要求,那麼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1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

一、協議離婚條件是什麼

1、兩人辦理過結婚登記,領了結婚證,如果只是未婚同居或者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不需要辦理離婚。

2、雙方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一方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當事人是出於自願而離婚的。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爲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爲。

4、雙方當事人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

5、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離婚申請,提交相關的材料,如身份證明、婚姻證、離婚協議書等。(經營婚姻的方法)

二、訴訟離婚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個兜底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如果不是以上情形,那麼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是否離婚。

不同的離婚類型多需要的.離婚條件也不一樣。訴訟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協議離婚的條件是夫妻協商一致,夫妻離婚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才能離婚2

婚姻自由以後,離婚率也跟着增高,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避免不了財產的分割。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很多,比如離婚房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該怎麼分,離婚後夫妻之間的財產怎麼分割呢?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增值部分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離婚,婚內房屋贈與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爲。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3、新婚姻法離婚,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離婚,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新婚姻法離婚,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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