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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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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當我們結婚後,自己原有的財產也變成了夫妻的共同的財產,很多的男人會給自己婚外情人花錢,但是不管是多是少,這筆錢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以下分享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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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情人的行爲是無效的,妻子可以要求情人返還接受贈與的財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2

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可以要回。因情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並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爲,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 第2張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3

婚姻是感情的昇華形式,然而隨着生活環境、經濟環境、思想志趣的變化,人對感情的追求亦會隨之改變。伴侶不可能十全十美,當人對伴侶的某一缺陷感到不滿時,就容易對具備伴侶缺乏優點的異性產生獵奇的心理而步入“婚外情”。

獵奇過後,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戀的“感情甜蜜”期給予情人的金錢、財物,往往會因二人關係的結束而被索要回來,由此引發出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

司法界的不同觀點

目前,司法界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在婚外戀期間,爲了維護雙方的不正當關係給予情人的財物,實質上屬於贈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不要式、諾成合同。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贈與財產轉移前,贈與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銷權,但若財產已經給付併爲對方實際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贈與人無權請求返還贈與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爲,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應屬無效民事行爲,財物應予返還。因爲財物通常是在未徵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給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對共同共有財產的所有權。

對不同情況應區別認定給予情人財物行爲的性質

筆者認爲,在約定夫妻財產製下,夫或妻有權將約定屬於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而無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係,應屬於贈與。該贈與行爲因對方實際接受財物而完成,贈與人事後無權請求返還。

丈夫將共同財產給情人 第3張

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下,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作爲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可認定有效。

由此可見,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徵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爲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財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在返還財產的範圍上,筆者認爲應綜合考慮“第三者”的主觀善惡。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接受財物,其主觀是善意的,其僅負“現存利益”的返還義務,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還,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還已消耗掉的接受財物,僅返還現存的接受財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交往並取得財物,在主觀上具有惡意,那麼,其還應負“所得利益”的返還義務

即如果接受的財物不存在,“第三者”返還義務卻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財物時不知情,以後又知情,則可根據其知情的時間來界定,返還利益的範圍以惡意發生時存在的利益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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