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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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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結婚都會帶着大額的彩禮嫁妝,但是這些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哪些又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下面小編就整理了一些有關於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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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嫁妝的含義

嫁妝,亦稱“陪妝”、“妝奩”。發送後,女方即準備嫁妝,某些大戶人家當女兒出生時還特地釀酒,裝入酒埕,埋在竈口地坑,稱“女兒紅”,待出嫁日,讓親友分享。嫁妝窮富懸殊,厚薄不一。

收到大禮後,女家最遲需於大婚前一天把嫁妝送到男家。嫁妝是女家身份與財勢的象徵。

二、領證之後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從法律角度來講,嫁妝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對自己女兒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對於該嫁妝是否包含對另一方的贈與,在女方父母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是存在爭議的。

對於嫁妝的歸屬認定問題,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認定。男女雙方結婚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的。

對 於一些日常家用產品,如冰箱、洗衣機等物品,女方父母在實施贈與行爲時,主觀意識上是供雙方在今後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且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也是雙方都享受到了贈與物提供的服務,故應認定這類物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於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項鍊等,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該類嫁妝應屬於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爲表 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對於房產、車輛等通常需要進行物權 公示的大額財產,若在進行產權登記時登記在了雙方名下或由於某些原因登記在了男方名下,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視爲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嫁妝清單

常見陪嫁物品:

1、珠寶首飾

2、家用電器

家用電器方面也是女方陪嫁的重要物品之一,最常見的陪嫁就是電視機、冰箱、洗衣機,其他就要看新人的需求以及女方家庭的考慮了。

3、牀上用品

牀上用品一般包括被子、枕頭等,並且女方準備的牀上用品是十分講究的,一般枕頭是需要龍鳳枕,寓意龍鳳呈祥;被子的數量也是要雙數,象徵好事成雙,如果是合歡被就更好了,寓意新人和和美美。

4、洗漱用品

結婚需要的洗漱用品一般也是女方準備的,比如牙膏、牙刷、洗髮水、沐浴露、桶、盆、碗筷等,一般數量要求也是雙數,結婚的時候可以把洗漱用品放在臉盆和桶裏,然後用紅布包着帶走。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2

一、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

1、 彩禮婚前給付,無約定如何使用

2、 彩禮婚前給付,雙方協商使用方式

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禮,雙方協商結婚時由女方將該款項以陪嫁的形式帶回,此時女方的陪嫁並非傳統意義上由女方父母直接出資的陪嫁,而是由男方彩禮作爲實際出資金額的陪嫁,屬於雙方當事人對彩禮的返還另有約定的情況,各方均應遵循該約定,法院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所以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給付女方彩禮,雙方協商用該彩禮錢購置結婚用品的,購置的結婚用品也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2張

3、彩禮婚前給付,受贈人又贈與別人的情況

男方於婚前給付彩禮,是男方對女方父母的一種感謝方式,這種情況下彩禮對於女方父母來說是一種贈與的性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禮之前,女方父母將這筆錢指明贈與女方的,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在婚禮當日或者婚禮後,女方父母再將該彩禮給付給女方的,一般視爲女方父母對男女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那麼一般會被認定爲是女方父母對於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

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之後給的,且女方父母並未明確表示該嫁妝僅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那麼一般來說會被認定爲該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3張

二、結婚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彩禮的具體數額,但對彩禮返還、天價彩禮、彩禮歸屬問題(詳見上文)還是做了一定的限制。

1、 彩禮返還問題

第一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證,但男方給予了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這種情況下男方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要回彩禮;或者已辦理結婚證但實際未共同生活的、在結婚前給予了女方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這兩種情況下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第二種,不應返還彩禮的情況: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針對前文所說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在《解釋(二)》中又做了進一步詳細解讀,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又或是女方所接收的彩禮的確已用於兩人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彩禮則不用退還。

2、天價彩禮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國家禁止包辦婚姻,強娶強嫁都是違法行爲。以不正當理由向對方索要天價彩禮會構成犯罪,但是適當的索要彩禮是允許的,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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