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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秀美派    閱讀: 4.4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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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隨着社會思想觀念的開放,閃婚閃離的案例屢見不鮮,對於婚姻來說,離婚是個悲傷的結局,一旦離婚也會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以下分享合理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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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合理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1、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關鍵是共同財產的界定。建議離婚時先查清家庭財產的狀況及共同財產的線索,必要時做好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以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要注意財產的變動以及債務情況,防止對方惡意轉移財產、僞造債務;

2、要注意收集對方惡意隱瞞、轉移財產的證據,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則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主張對其少分或者部分

3、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指導或者幫助你收集、審查證據,選擇最合適的方案,以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舉證證明轉移共同財產

(一)針對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銀行查詢賬戶流水走向,若自己無法查詢,則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向銀行查詢賬戶記錄,並且需要求對方在法庭上說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的必要性和真實性。

(二)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贈與)夫妻共同房產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如買受人知道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還從單方處購買,則難以認定其屬於善意取得。關於房屋買賣的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記部門申請查詢。

(三)如果是以與他人串通僞造債務的方式轉移共同財產的,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爲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則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配偶一方則不承擔償還責任。

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三、轉移共同財產有哪些防止措施

1、夫妻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如果各有財產份額並且互相經濟獨立,建議在不影響夫妻感情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婚內財產約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財產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也能夠避免不必要的苦惱。

2、在特殊情況婚內財產分割的主張也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在離婚訴訟前後,夫妻一方可以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

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2

一、民法典中怎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有隱藏、變賣、揮霍等行爲的,都可認爲存在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第2張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存在故意隱藏、轉移、變賣共同財產的行爲,就可以認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請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3

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妙招是怎樣

若是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壞財產或者僞造債務的行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或者是多分財產。

若是在離婚後才發現有上述行爲存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全部分割或者多分財產,維護自己的權益。 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信息來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巧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第3張

而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

2、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銀行存款隱匿轉移

在離婚訴訟時,一方把工資卡、銀行儲蓄卡的資金都取出,另存於他處,法庭審理時只提交了存款極少的銀行卡向法院質證。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只有六家部門纔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

因此,對於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爲複雜,難度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三、不動產隱匿轉移

(一)隱匿不動產。個別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祕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爲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採取隱瞞的策略。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爲,收集並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二)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一方以各種理由爲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建議: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要將自己名字寫入產權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三)其他家庭動產。一方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裏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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