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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3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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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有些人結婚是隻有擺酒席,但並沒有拿結婚證,如果兩人屬於事實婚姻,雖然沒有領取到結婚證,但是兩人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的,以下分享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1

一、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孩子該歸誰?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沒有結婚證而離婚,如果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會判給女方。因爲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還屬於哺乳期,爲了保證孩子的健康發育成長,一般是會判爲隨母親一起生活。

2、如果是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般是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來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雙方都要求隨其生活,法院會主要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個人素質以及生活環境等條件,還有關鍵的一點是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對於隨父還是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主要是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其實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2

一、兩人沒有結婚證分開孩子該歸誰?

按照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來分割,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實行平等對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受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因此,當處理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時,也會參照法律規定的如下一般標準: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爲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第2張

2、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如果子女是已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如何爭取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由於父母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往往讓許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該承擔的壓力。那麼,爲了親自撫育非婚生子女,給孩子更多的關愛和溫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孩子,與孩子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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