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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1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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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在如今,夫妻之間離婚很有可能早已變成家常飯,因爲每個人觀念可能不同,肯定會因爲爭吵然後離婚,離婚就要分割財產,那麼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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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並不是婚後所有得到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之間有約定,那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那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接受贈與和繼承而來的財產,如果沒有指明是贈與個人的,纔是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何認定個人婚前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爲以下幾類: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爲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2

一、離婚以後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爲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2張

二、《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也存在在離婚以後再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但這時也只能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於離婚後獲得的財產顯然是不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3

一、離婚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1、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2、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規定。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

現行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採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佔50%。

修正案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僅限於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的.離婚,無過錯(失)方有權請求賠償。

根據法國、奧地利、日本、韓國民法典採用重大過失,請求慰撫金的規定,有不少專家認爲,新婚姻法應借鑑慰撫金的規定對過錯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定擴大到如賭博、吸毒等重大過錯,以保護無過錯(失)一方,至少使被傷害一方及跟隨生活的子女不低於原來的生活水平。

修正案與現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點在於規定了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婚後財產分割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現行婚姻法規定,只是“幫助”,但往往是很多情況是需要幫助而得不到幫助,形同虛設。

婚後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3張

二、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

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雖然夫妻婚後的財產大多數都是屬於共同財產,但其中也是有存在個人財產的情況,因此在離婚對財產進行分配之前,需要先作出認定才行,如果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話,那在離婚的時候就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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