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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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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人這一輩子,總是要和各種事情打交道,但是也有最怕打交道的,其中之一就是法院,被法院傳喚不是什麼好事情,那麼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呢?

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1

執行局傳喚被執行人不去後果分爲兩種:

1、如果是正常審理,不去的話會進行缺席審判。在己方不出庭情況下,就無法提供反駁證據;

2、如果是執行庭不出席,那麼可能對方會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就會直接去家裏找己方進行執行了。

遇到問題最好還是勇於面對,如果有事情耽擱了,可以向法庭說明情況。

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2

一、法院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

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非必要出庭的被告,經傳喚不到的'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或者延期審理。

二、缺席審判的特點

一方面,它與缺席判決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有着明顯的不同。

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

首先,對原告的處理,中國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訴處理”;而缺席判決主義的處理通常是擬製爲原告放棄訴訟請求。這兩者指向的對象不同———前者指向訴訟程序,後者指向實體問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導致訴訟的結束,爭議恢復到未起訴時的狀態,後者則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

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 第2張

其次,對被告的缺席,中國雖然也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立法精神,法院對未到庭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答辯狀和其他訴訟材料仍應認真地進行審查,該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應受到充分的考慮。這與缺席判決主義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敗訴有着明顯的不同。

最後,中國對缺席判決不設立異議制度,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席判決;而在缺席判決主義下,缺席判決可因缺席方的異議而失去效力,並使訴訟恢復到判決前的狀態。

另一方面,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也不同於一方辯論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這表現在:首先,中國法律對原被告的缺席區別對待,而一方辯論主義則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決。

其次,在中國,缺席判決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而在一方辯論主義下,缺席判決一般是經到庭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爲的判決。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爲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正常審理,不去的話會進行缺席審判。在己方不出庭情況下,就無法提供反駁證據,因此最好還是出庭審理,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3

法院傳票不去拿有什麼後果

收到法院傳票後如果不去,可能會有以下後果:

1、拘傳。《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纔可以適用拘傳。

2、缺席判決。這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於法院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爲收到。

法院傳票的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法院執行局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 第3張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爲送達。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迴應,或在小額錢債法庭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迴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當事人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最好及時進行處理。對於法院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爲收到。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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