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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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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我們知道婚姻是最脆弱的東西,需要我們去維持這種關係,而且還需要兩個人一起去努力來共同維持。所以很容易發生離婚。離婚就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以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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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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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爲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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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第2張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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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些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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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定情形有哪些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爲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爲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自然增值。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爲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爲子女買房未登記。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爲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即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爲子女買房已登記。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爲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後,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如果登記於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爲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爲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中,不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也就是屬於個人財產。《民法典》中就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其中一般在結婚之前所取得的財產爲婚前財產,這部分財產通常情況下也是認定爲個人財產,並不存在在婚姻關係持續一定年限之後就會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而就繼承的財產,一般是認定爲夫妻共同所有,當然被繼承人有特別說明只有夫妻中一方繼承的,則也是視爲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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