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協議是幹嘛的,很多人對於靈活就業協議這個東西還是不太瞭解的,其實一個大公司因爲短期需要會聘用大量的臨時工,工作任務完成後就馬上解除勞動關係。會簽訂一個靈活勞動合同以確定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下面是靈活就業協議是幹嘛的。
靈活就業協議是幹嘛的1
大學生畢業之後出來找工作,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比較困難。找到工作的同學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沒有找到滿意工作的同學,有靈活就業協議。關於靈活就業協議是什麼意思?我認爲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靈活就業協議一般適用於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學生,簽訂該協議,在學生畢業時戶口和檔案都轉回戶籍地。其次,學校爲了就業率,一般都會督促學生簽署三方協議或者靈活就業協議,輔導員都是有任務指標的,必須讓每個同學都完成。
最後,在畢業後學生的去向不一樣。有些人選擇考編考公,有些人選擇繼續考研,不工作的學生需要對學校有個交代,簽訂靈活就業協議對大家都好。
一、該協議學生可以放心簽訂,對於自己考試或者找工作都沒有什麼影響。
靈活就業協議一般適用於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學生,簽訂該協議,在學生畢業時戶口和檔案都轉回戶籍地。
二、大學畢業生只要在畢業兩年之內沒有交社保,也沒有簽訂三方協議的,都算應屆生。可以享受某些單位的報考福利。
學校爲了就業率,一般都會督促學生簽署三方協議或者靈活就業協議,輔導員都是有任務指標的,必須讓每個同學都完成。
三、每個人選擇的路不一樣,怎麼選擇是學生自己的決定,靈活就業協議只是給學校完成任務而已。
在畢業後學生的去向不一樣。有些人選擇考編考公,有些人選擇繼續考研,不工作的學生需要對學校有個交代,簽訂靈活就業協議對大家都好。
靈活就業協議是幹嘛的2
(一)靈活就業
靈活就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或以小時爲勞動時間單位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就業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議
1、用人單位招用以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議,並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名義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2、勞動者協議應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時間、工作崗位或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必備條款。
3、訂立勞動協議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協議中可就違反服務期、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設定違約金。
(三)勞動協議的變更
勞動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用工期限、用工時間、工作崗位或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雙方應及時協商,並書面補充變更原勞動協議相關內容。
(四)經原單位同意,另外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協議
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經原單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單位從事以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與接收單位及原單位三方簽定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動者及其原單位和接收單位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五)勞動協議的其它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協議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2、勞動協議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在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同時,還應視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計發按規定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應及時辦理相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因相關事項協商不成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協議支付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協議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本單位以靈活形式就業工作期間勞動報酬的百分之十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靈活就業用白話講就是工作時間不固定的一種就業形式,比如臨時工或者路邊小攤販都屬於靈活就業。小編提示,儘管靈活就業比較特殊。
靈活就業協議是幹嘛的3
靈活就業的類型
靈活就業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工時、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係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庭作坊式的就業。
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形式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人員。
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自營勞動者、包括自我僱傭者(自謀職業)和以個人身份從事職業活動的自由職業者等。
2、家庭幫工、即那些幫助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指非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一般勞動者。
靈活就業的方式也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埋處理。
雙方也就好在建立合法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履行相關的合同義務,並按照規定的標準領取工資待遇和相關的社保待遇,避免發生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