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我們都知道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難以爲繼,就需要儘快辦理離婚手續,還雙方自由,但是很多人還不知道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方式,下面一起看看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1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6、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7、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8、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9、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2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爲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爲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爲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於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並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