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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7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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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爲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家庭暴力法律規定了一些對於家暴的處罰,行爲人可能會被進行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下面看看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

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1

一、家暴家庭糾紛輕傷怎麼處理

家庭暴力對受害人來說可謂是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可以報警處理此問題,以減輕自己受到傷害的程度。受害人應根據受傷情況,由公安機關或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鑑定部門作傷情鑑定報告,需醫治的,應到醫治機構就診並保存好單據。

二、家庭暴力法律的新規定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家暴是違法的,受害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家暴是可以報警的,如果想起訴離婚,最好是收集家暴的證據,比如說身上的傷情,以及家暴的視頻。受害人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離婚財產也可以要求少分。

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2

如果經警方指定司法鑑定機構給出的鑑定結論爲輕傷,那麼打人者(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傷者可以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故意傷害罪一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 第2張

近幾年以來,隨着我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以及新聞媒體事業的發展,家庭暴力的情況也被越來越多的紕漏出來,實際上面對家庭暴力的時候沒有必要忍氣吞聲,即使爲了家庭着想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讓罪犯改過自新,同時對於情況複雜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幫忙解決,

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3

一、家庭暴力輕度受傷怎麼處罰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成員以毆打、捆綁或者以其他手段,對家庭中另一方成員進行摧殘,給對方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勸阻;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暴構成輕傷怎麼處理 第3張

二、家暴證據收集

第一、證人證言。

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爲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

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爲,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爲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爲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爲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爲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爲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爲證據。

第九、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爲證據。

當然上述所有的證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建議受害者在發生這樣的情況後,及時的向法律專業人士比如說警察、律師等等進行諮詢,看應當調取什麼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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