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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房屋等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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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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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後購買的房屋

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本法第49條規定及第49條第2款規定除外。《婚姻法》第17、18條關於婚前個人所有財產的規定及第19條關於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配偶”是指婚前或婚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關係,包括夫妻身份關係、夫妻共同生活關係、夫妻收養關係等。“所得”是指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收入”是指取得該財產時所取得的勞務報酬與知識產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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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財產的範圍

上述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其中明確規定屬於個人合法收入或者合法經營收益,且不包含其他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收入,如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本人所有的財產等。

另外,屬於個人合法收益中的知識產權,如他人依法使用並有收益的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形式取得的收入等,也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3、其他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

【案例】王先生和張女士於2000年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感情一直很好,但不久兩人就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在離婚時,張女士將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房屋增值後,雙方均表示不願意對房屋進行分割。

爲此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該套房屋歸其所有。【分析】對於夫妻雙方婚前購買的用於居住的房屋或購買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來說,只要該房屋或其價值不超過雙方結婚前三年平均生活水平,就應認定爲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但如果該套財產是婚前購買、婚後增值並不明顯、且價值明顯超過個人出資的數額時,則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共有;但如果該套房屋或其價值明顯超過個人出資數額的部分應視爲雙方婚後共同所得。

當然,對這些財產分割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如在離婚時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時所支付的款項、在離婚時將婚後所得房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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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爲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則該債務爲夫妻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爲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應爲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在借債時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爲共同債務。

哪些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房屋等 第2張
  

2.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爲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並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該視爲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爲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所以夫妻雙方雖離婚債務其結果還是得一起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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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3、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哪些屬於婚姻共同財產房屋等 第3張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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