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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4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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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吸毒是令人深惡痛絕的惡習,一個家庭中一旦出現吸毒者,這個家便瀕臨破滅了,父母吸毒對下一代生理與心理健康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甚至會影響到子女的未來,那麼下面就來了解一下吸毒記錄對子女有沒有影響。

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1

吸毒屬於違法行爲,並不是犯罪行爲。如果只是單純吸毒被公安機關查獲,一般會面臨治安處罰,如果吸毒成癮可能會面臨社區戒毒甚至強制隔離戒毒。吸毒被治安處罰屬於劣跡,不同於前科,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

因爲《戒毒條例》第七條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可以看出,吸毒對於本人的社會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其子女上學、就業等也不會受到影響。

雖然吸毒記錄屬於劣跡,但劣跡和前科一樣是無法消除的。根據《戒毒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因此,一旦吸毒被錄入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會終生記錄,案底無法消除。

綜上所述,吸毒被抓的記錄無法被消除,而且會被動態監管至少三年,但不會影響子女上學、就業等社會權益。在此勸告各位: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但是吸毒史一般是不會影響子女的。

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

【法律依據】: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2

可能對當事人有影響。吸毒屬於違法行爲,會留有案底。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

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纔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後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 第2張

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爲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3

有吸毒史影響孩子政審嗎

有吸毒史,但沒坐過牢,不會影響孩子公務員政審,也可以報考檢察院。具體原因看下面的法律條文。

以下爲政審不合格常見的項目: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一些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六)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七)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十一)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吸毒記錄對子女有影響嗎 第3張

(十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十五)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爲的;

(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0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0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覈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爲,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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