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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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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刑事處罰一般是對於觸犯了刑法的人採取的一種處罰,誰犯罪了那麼就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下面爲大家分享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1

上大學肯定不會受到影響。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爲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影響。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原則

1、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2、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要求:

①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爲的人,對於沒有實施犯罪行爲的人不能對其定罪;

②刑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對於僅與犯罪者有親屬、朋友、鄰里等關係而沒有參與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罪責自負原則又稱罪及個人原則或個人責任原則。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株及他人的原則。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刑法以權利保障爲本位,以個體行爲爲調整對象的宗旨和特徵,不言自明應作爲刑法基本原則。

隨着近代思想啓蒙運動中人權觀念的勃興,刑事追責原則完成了由團體責任向個人責任的嬗變。與株連相對,現代刑法堅持罪責自負的個人責任主義。罪責自負,意味着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歸屬,進而作出刑罰處罰時,不能將他人應負的責任歸咎於特定的個人,同時,也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轉嫁給第三人。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2

父母坐牢對孩子上大學不受影響的',只是如果子女以後如果考公務員會受影響,政審會通過不了。

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孩子以後參軍、考公務員政治審查有影響。 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公務員的政審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爲,道德品質不好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4、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第2張

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會影響孩子上大學嗎

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不會影響孩子上大學。

我國法律沒有相關家人有刑事犯罪記錄不會影響孩子上大學的規定,但是直系親屬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其子女參軍、考公務員、進國家機關工作等。

相關法律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的警察錄用辦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2.《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規定,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不得徵集服現役。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3

父親有案底影響孩子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父母坐牢對子女考大學有影響嗎 第3張

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公證員、律師執業證書的。

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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