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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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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國家有規定,企業要付員工雙倍工資的情況,當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對於這種事情,員工要能夠好好了解清楚。下面來看看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

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1

1、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爲用人單位工作。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當然,這種磋商應當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目的的磋商。

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仍對於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儘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對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應視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列舉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數據電文形式作爲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應排除在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之外。

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爲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3、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生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4、申請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不能超過時效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謂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謂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

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2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纔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裏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

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爲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 第2張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

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雙倍工資是沒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

四、“雙倍工資”該怎麼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爲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六、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得到“雙倍工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爲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3

勞動法雙倍工資賠償情形有哪些

常見雙倍賠償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纔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爲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雙倍工資賠償不成立條件 第3張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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