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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買房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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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買房,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太多太多,無論是看得到的還是看不到的,都有,那麼在婚姻方面,如果是已經離了婚或者是面臨離婚的時候可以一起買房嗎?離婚後共同買房是否合法,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後共同買房1

離婚後共同買房

對於您的房產分割糾紛法院如何判: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房產分割糾紛涉及“商品房”,“婚後購買”,“分期付款”方面。

對於您的房產分割糾紛的權益,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法院可能需要您提供如下證據(具體需要聯繫律師確定):

1、證明商品房是在婚後購買的證據

法院在判斷您與配偶房產分割糾紛的因素會很多,需要綜合考慮才能做出判斷,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對法院的判斷更有利,比如:

1、雙方家人是否參與支付首付?

2、雙方家人是否參與還貸?

3、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

  舉例來說:

1、房產證上有其他人的名字的,法院通常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建議先協商一致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再委託律師進行另案起訴。

2、婚後配偶出資支付首付購買的商品房,無論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會將房屋判決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補償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3、口頭約定的情況下,除非雙方對口頭約定都予以認可,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與口頭約定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一般就視爲沒有約定。

離婚後共同買房2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爲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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