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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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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並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於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乾淨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並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後,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後倒在指定地點。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2

賓館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2、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5、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客房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賓館屬公共場所,嚴禁吸菸。

十、合理開關照明燈具。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3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菸。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後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條中山住膠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菸動火。

第二條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第三條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並要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第四條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辦理動火證,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五條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第六條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八條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由單位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第十二條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第十四條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電熱棒。

第十六條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十八條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5

爲加強公司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防和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並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並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並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6

一、用電安全管理

1、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除實驗室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的正當需要外,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在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實驗室,使用電爐、烤火爐、電飯鍋、熱得快等電熱器,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校內或僱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後、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學校內不經學校批准,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在辦公、教學區域、學生宿舍等公衆聚集場所,嚴禁使用石油液化氣爐、煤油爐、酒精爐、蠟燭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3、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並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4、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遊、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5、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竈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7

爲了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範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竈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8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9

一、 用電安全管理:

1、 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 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 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校內或僱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 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後、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 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 用火安全管理:

1、 學校內不經學校批准,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 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並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3、 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遊、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4、 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竈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安裝和維修用電設備各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各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安檢部門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臨時用電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三、戶外臨時線路裝置或架空線路應妥善安裝,嚴禁亂拉亂接。

四、安裝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相關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五、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六、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各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七、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八、安全用火

1.施工現場嚴禁吸菸。

2.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專人保管,合理存放。

3.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禁菸標誌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4.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脫漆劑等易燃液體。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得和其他工種交叉作業。

5.現場嚴禁明火,要使用防爆電器。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並設置配電箱,不得隨意亂拉臨時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重護套電線。每天施工後進行安全檢查。

6.現場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必須使用的應進行防火處理。

7.施工現場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佔消防設備,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樓梯,並應及時清運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各、管道、地溝等處,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清洗,隔絕易燃氣體來源,經檢查批准後方可動火,當動火場現場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經檢查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九、安全用電

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

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採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爲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後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2

一、 用水安全管理

1、學校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和管道純淨飲用水。

2、爲確保學校飲水安全,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學校提供的純淨水水。

3、學校管水人員要經常對學校的供水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管道暢通。管水人員要不定期地對師生生活用水和純淨飲用水的水質進行監測,做好監測記錄。若發現自來水被污染,純淨水過濾設備過期等情況,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關閉水源,及時通知用水部門對存水進行封存,並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籠頭破損,水管破裂等情況,學校管水人員要及時維修,排除故障,保證學校正常用水。若發生緊急情況,不能急時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況,要採取應急措施,及時爲學校尋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證學校的用水安全。

5、未經學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員必須嚴格按規範要求操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隨時巡查,及時發現問題,杜絕用水安全事故,確保學校用水安全。

7、學校師生要節約用水,珍惜水資源。

二、用電安全管理

1、辦公室、實驗室、師生宿舍要遵守安全用電規定,嚴禁隨意拉扯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電路維修要拉電閘,並掛牌警示,必要時專人看守。

5、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三、用火安全管理

1、竈房、鍋爐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後,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隱患後方可離開。

2、嚴禁在圖書館、閱覽室、資料檔案室、實驗室、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等重要場所內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事先申報校消防委員會批准,採取措施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後方可動用明火。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檢查,不準留有火種。大風天氣不準明火作業。

3、校內焚燒廢物,應在校園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特殊焚燒和大量焚燒,應事先報校消委員會審批。經批准的焚燒,須有專人在現場負責安全,焚燒完畢應澆滅餘火,將灰燼倒在安全地點。

四、用氣安全管理

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準點燃或隨意排放。

對各種用水、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3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對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並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並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爲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爲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准(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後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採取防範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並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後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並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採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菸,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菸必須設置不燃材料製成的菸頭桶,妥善處理菸頭,菸頭不準出門。菸頭桶內的菸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溼並確認無火後,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5

爲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或租賃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他專業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三、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在園區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四、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五、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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