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一、爲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員工宿舍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生活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爲運營部負責人,負責生活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禁止在宿舍吸菸、生火、玩火、焚燒物品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等,點燃蠟燭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場,用不燃物支墊,並遠離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災事故發生。
四、禁止攜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劇毒以及有腐蝕性、傳染性等妨礙公共安全和衛生的危險物品。
五、保證宿舍內用電安全,嚴禁宿舍員工私接電源、私拉電線插座,禁止使用熱得快、電炒鍋
等大功率電器,以免引起電線過載,造成短路失火。
六、禁止私自開啓配電箱,禁止使用其他任何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設備、電氣設施等。
七、禁止私自挪用、開啓、玩弄消防器材,保證消防器材在火警時刻正常使用。
八、禁止將插座、電器等帶電體放於牀上、從席子下穿過或與可燃物接觸。
九、禁止在電線燈頭、燈管、空調等電器設備上搭掛衣物或烘烤物品。
十、人員離室鎖門時,務必檢查並關閉門窗,切斷宿舍電燈、電扇、電腦、充電器等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或關閉總電源。
十一、保管好自己財物,不在寢室存檔大量現金,手機、電腦等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財物失竊。
十二、生活區範圍內若遇到非公司員工有義務詢問其情況,以防盜賊混入宿舍內。
十三、23:00以後需自覺熄燈,嚴禁在宿舍進行任何形式的聚衆賭博活動,色情活動及吸毒等的違法行爲,違者將上報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十四、火警:119匪警電話:110急救電話:120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義務消防隊,並正常開展消防管理活動。
二、校內基建項目的設計建造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消防設計審批手續,建築竣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校舍室內裝修、裝飾應當儘量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或經阻燃處理。學生集中學習、活動、生活的場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學校舉辦集體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集體活動須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
五、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七、在設有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八、嚴格遵守《學校用火管理制度》、《學校電氣線路、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九、學校儲存、運輸、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十、電腦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險品庫、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列爲學校防火重點部位,應設置防火標誌,落實防火責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行嚴格管理。
十一、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原則上不組織學生撲救)。
十二、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並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十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中小學消防知識教育工作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加強加工車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障車間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械製造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加工車間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應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車間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車間廣大員工應該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車間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條 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車間主任爲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安全員全面負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車間安全員在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車間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能,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 車間所有人員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車間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員工安全教育內容之中,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 車間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 在車間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機械製造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九條 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崗位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申辦動火證,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條 車間任何人不準違章用電、不準私自接線、不準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故障要及時上報。車間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車間在消防檢查中發現不安全因素及火災隱患的,應當發出《火災隱患協辦通知書》,並督促執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車間防火責任制: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 確定車間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 針對車間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 對車間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養和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消防標誌完好、有效;
(五) 相關人員要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於車間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機械製造公司防火委員會;
(六) 支持、配合機械製造公司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
(七)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 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九) 建立車間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瞭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十)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三條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一) 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誌,嚴格進行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二) 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三) 進行防火檢查巡檢;
(四) 監督、檢查車間各崗位消防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章 滅火及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值班調度電話8812638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爲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十五條 車間一旦發生火災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 消防器材應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 車間安全員對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十九條 車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應由車間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車間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個人予以獎勵:
(一) 及時組織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二) 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三) 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按《加工車間安全目標管理及績效考覈制度》予以處理,嚴重者按上級部門規章制度處理:
(一) 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 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 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 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 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 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車間廣大員工要切實認識到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的重要性和嚴重性,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預防和杜絕一切可能的火災事故,保障車間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 原有其它相關文件如與本制度相悖者,以本制度爲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公司宿舍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集體宿舍的樓房必須有兩個安全出口;
1.2.每一層樓的主要通道和樓梯間應有安全出口指示燈和應急燈;
1.3.安全出口燈應保證24小時長明,應急燈應保證意外停電時起到應急照明作用;
1.4.宿舍的每一層樓均應安裝消防栓和放置適當數量的滅火器,並保證長期有效;
1.5.宿舍的照明電源及其它用電源應有保護接地(零),所有的引電線應有套管,不得有裸露的金屬電線;
1.6.宿舍的吊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打傷上牀工人的頭、手等部位;
1.7.宿舍的每一層樓應貼有逃生線路圖,工人應熟記逃生線路,熟練掌握逃生技巧。
2.入住公司宿舍必須按照公司宿舍行政部的安排入住,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私自換宿舍或牀位。
3.嚴禁在宿舍亂接亂拉電線。
4.嚴禁在公司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炒鍋等強度耗電用具。
5.嚴禁在牀上點蠟燭看書或從事其它工作。
6.吸菸者的菸頭應把它淋熄後丟進拉圾桶,不可到處亂扔,不可躺在牀上吸菸。
7.點蚊香睡覺應把蚊香放置在絕對安全的位置,保證不會燒着被蓋、衣服等可燃物質。
8.上下樓梯應手扶護攔,不要蹦蹦跳跳的,防止摔作。
9.在宿舍應保持安靜,不要在宿舍放音響等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的休息。
10.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未經公司有關部門允許,不得留宿他人或把他人帶進宿舍。
11.不得把水到處亂倒,必須倒進下水道。
12.節約用水用電,用完水後立即關水,人離開宿舍時應當關電。
1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在宿舍從事違法活動。
全體學生應自覺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員對學生宿舍防火檢查,並遵守下列防火事項:
1.宿舍生管、管理員、樓層長、寢室長和學生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救火、會組織人員疏散。
2.學生宿舍內的消各類滅火器均屬宿舍消防設施,嚴禁非消防用途使用宿舍內消防設施。
3.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使用各種家用電器,不得亂接亂拉電源線和私接電源保險,嚴禁使用電爐。
4.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酒精爐。
5.不得臥牀吸菸,嚴禁點蠟燭學習。
6.嚴禁學生在宿舍存放、使用電爐子、電褥子、電熱鍋、電熱杯、熱得快、電吹風、電夾板等禁用電器,嚴禁學生在宿舍內私拉電線。
7.樓梯、走廊和陽臺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不得堆放各種物品。
8.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或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的,要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並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9.瞭解消防知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災及時撥打“119”報警電話,在確認不會傷害到自己時,使用滅火器撲救初起火焰。
凡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處分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爲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衆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衆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衆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爲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衆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爲: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燬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爲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爲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覈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衆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爲,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啓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爲。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衆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羣衆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衆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衆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覈、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爲,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爲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築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築投入使用後,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築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築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爲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於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築外保溫、外牆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築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築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築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後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並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爲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瞭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築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爲,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並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願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築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採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爲a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爲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佈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築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並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於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採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佈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並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築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爲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築總平面佈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佔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捲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於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並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築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並放置在醒目、便於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築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築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築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築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築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後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並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託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託後,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並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准,並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並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設備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啓;
(二)用於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攜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築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後,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並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築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於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築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託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築交付使用後,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築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築,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築。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學校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制度
1)學校內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以及消防栓要定期檢查測試,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善。
2)學校各類消防設施要按月進行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
3)學校各類設施要按月進行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好用,並做好記錄。
4)學校範圍內的消防水泵、消防水管,消防水箱和消防栓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其他用。
5)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必須經消防委員會審覈同意後方能施工。
6)學校全體教職工有義務愛護所有消防設備。
7)對有意損壞、違章使用消防設施造成損失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用電防火管理制度
1)學校內供電系統由專職部門控制、檢查並維修。
2)電器設備、電源和照明燈具等,要由正式電工安裝和管理,嚴禁非合格電工人員操作。
3)專職部門必須有上崗證方可上崗,上崗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任何部門不得私自亂接電源線盒使用私人電器。
5)外來施工單位給人需要用電時,必須經過專職部門允許並由專業人員接電、拉線,嚴禁擅自拉線、接電現象,所有電源必須採用橡膠電纜。 6)嚴禁超負荷用電。
7)必須接臨時電源時,應在臨時電源附近配臵適當的滅火器材,並熟悉使用方法。
三.機房(電腦、電話)防火安全制度
1)禁止用易燃液體擦拭機器,要採用不燃洗滌劑,用過的擦拭物不能亂丟,要集中處理。
2)磁帶卡片、程序表、文件等要存放在防火櫃內,廢紙每天要及時處理。
3)值班員應該常巡查,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處理。
4)機房內的線路及接地裝臵應定期檢查,進行絕緣和接地電阻的檢測,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值班員要熟悉機房內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性能、位臵和使用方法並保持清潔完好。
6)禁止煙火。
7)定期檢查設備的散熱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工程部。
8)保持設備清潔,定期除塵。
四.廚房防火安全制度
1)廚房內煤氣管道、閥門接頭、儀表、開頭、閥門必須定期檢查,防止泄露。如發現泄露應立即關閉閥門,及時通知,嚴禁明火檢測和啓動電源開關以及啓動易產生電火花的設備。 2)電烤爐、絞肉機、切菜機、電熱器等大功率電器不得超負荷運行,防止電氣設備和線路受潮,並作定期檢查。
3)油炸食品時,鍋內的油不要超過三分之二,以防油溢出遇火燃燒,熬油時工作人員不能離開。
4)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需及時關閉廚房的所有閥門,切斷氣源、火源、電源後方能離開。
5)廚房內抽油煙機罩、抽油煙管要定期清洗。
6)清潔時須防止各種電器及插座進水受潮,以免引起電源短路。
7)廚房除配臵常用滅火器外,還應配臵滅火毯,以備油鍋起火。 8)嚴禁挪用、遮擋、損壞消防設備。
9)每日下班前應關閉電摯、抽油煙機、煤氣、供油系統等,並認真填寫《每日消防安全檢查自檢表》,及時反饋上報安全隱患情況並防患未然及時進行檢修。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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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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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覈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覈,考覈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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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一、單位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一次或二次進行考評,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爲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給予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室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誌者;
4、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氣設備和私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括賠償金);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氣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
一、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二、醫院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醫院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爲,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啓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爲。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四、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院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醫院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五、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醫院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醫院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七、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爲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瞭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依法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責任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在室內,應存放一定量滅火用沙及滅火器材等。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在做實驗前應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嚴防發生易燃易爆事故。
6、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有效證件上崗,嚴格操作規程,液化氣罐應存放操作間室外通風處,由硬質鋼管接入室內,並經常檢查管道接口是否漏氣及橡膠管硬化現象,嚴防氣體泄漏事故發生。
7、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誌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8、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待檢查後要及時切斷電源,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菸,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設備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
11、定期組織學校義務消防隊員的業務培訓,演練,提高處置火災初起的能力。
12、保障校內消防設施的完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備完好率100%,並做好日常安全檢查記錄。
爲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賣場內消防安全制度
1、賣場內禁止吸菸、動用明火,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2、賣場內消防器材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3、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限期內改裝。
4、賣場內所有開關必須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統一由安全員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5、營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6、櫃檯、陳列櫃的射燈、廣告燈,工作結束後必須關閉,以防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7、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整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頭保持一定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8、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等,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二、倉庫消防安全制度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於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和燈頭都應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倉庫中不能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使用的電燈泡不能超過60W。
4、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菸。
5、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三、辦公區消防安全制度
1、辦公區嚴禁吸菸,並貼有嚴禁吸菸和防火的標誌。
2、辦公區不得儲存雜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辦公區不得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電飯鍋等電熱工具。
4、辦公區無人辦公時,應關閉所有的照明燈。
5、辦公區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在工作結束時,關閉電源。
爲了加強和規範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經研究,特制定上步中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消防安全責任人:胡愛民
消防安全管理人:劉建玲
各處室消防安全責任人:
教務處:米衛民
政教處:王梓維
教科室:王波
總務處:葉國雄
圖書館:於世娟
食堂:
財會室:熊雪松
電腦房:黃小林
體育館:楊協飛
教師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
教室:各班班主任
消防教育培訓人:劉建玲
義務消防隊:
滅火組:組長:葉國雄
副組長:李金繁
組員:白劍橋、嚴闖林、張華
疏散組:組長:楊協飛
副組長:周子坤
組員:各班班主任
救護組:組長:龔莉莉
副組長:趙淑琪
組員:李春恆、張戰普、趙徵
通訊組:組長:王波
副組長:朱莉
組員:各班主任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歸口安全處。
二、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羣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各處室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覈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各處室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各處室負責人是本部門的防火責任人,對本部門防火工作全面負責。
(二)協助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搞好本部門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常識,增強教職工的消防意識。
(三)每天組織防火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四)督促檢查師生員工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五)負責詳細記錄本部門消防活動以及檢查情況,建立臺帳。
(六)發現火情,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同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七)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器材完好。
教職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一)熱愛消防公益事業;
(二)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規、規定;
(三)嚴格遵守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班前班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教育、參加各項消防活動,維護保養消防設施。
(六)遇有火災,及時報警,並積極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教工宿舍消防安全職責
(一)教工應自覺學習消防法律法規,服從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檢查,遵守學校用火用電管理規定。嚴禁私拉亂接和違章使用電器,違者一律沒收,並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學校行政紀律處分。
(二)教工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教工宿舍。爲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禁止在教工宿舍樓道內停放自行車或堆放雜物。
(三)教工宿舍禁止私自安裝電源插座、插線板或電源設備,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
(四)教工應自覺接受宿舍樓長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及學校組織的防火安全檢查。自覺維護和愛護宿舍區域的消防設施設備(包括室內消火栓箱、水帶、水槍、應急疏散標誌)、消防器材,禁止將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任意搬動、損壞或挪作他用。
(五)宿舍樓長要對住校教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督促住校教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制止私拉亂接和違章使用電器的行爲,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各類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規劃,確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單位正常工作兩不誤。
(三)配齊配足消防器材,確保消防演練活動正常開展。
(四)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總結經驗教訓,表彰先進,研究解決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逐步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臺帳。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並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學校每季應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培訓教育,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各處室認真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消防安全防範。
(七)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滅火逃生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八)配合區教育局及消防大隊開展火災調查,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防火檢查制度
防火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應當填寫防火檢查記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巡查制度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整改火災隱患制度
(一)爲確保學校消防安全,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計劃,在巡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情況必須及時向其所在的部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整改意見,切不可拖延。
(三)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覈查、消除。
(四)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應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五)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消防設備定期檢測、維修制度
(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三)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亂用。
(四)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善備用。
(五)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嚴禁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一)學校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二)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三)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單位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四)學校內所有行政教學樓、教工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五)安全處、總務處應對單位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六)教室、功能室、教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加強消防職業安全培訓,教育教職員工羣防羣治,做好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二)定期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掛消防宣傳圖,致力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消防業務水平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三)制定落實每半年組織全體師生進行一次消防滅火實戰演習,義務消防隊每月進行訓練。
(四)嚴格要求教職員工通過經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訓,使在各自懂得在崗位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撲救方法。
職工定期消防培訓制度
學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由政教處、安全處組織實施);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絡、廣播、黑板報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六)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動火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校內需要動火的人員(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提前到申報並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後方可動火。
(二)落實現場防火監護人員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三)動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四)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並報警。
(五)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六)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在動火完畢後,應徹底清除現場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爲防止用電造成火災事故發生,凡動用電維修、安裝各類用電設備者必須持證上崗。
(二)非電工人員嚴禁動用、檢查、安裝各類用電設備,外來人員要動用電時必須交用電說明並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後方可作業。
(三)發現用電設施損壞、不安全(包括各類電器)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
(四)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插座和電線。
(五)電工安裝、維修用電設施時,一律嚴禁赤腳。
(六)各處室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電工要定期對單位各類用電設備進行檢查,如有發現各類電器、電線等用電設施損壞,及時更換。
(七)所有辦公室、教室等人員在離開時要切斷電源,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滅火疏散預案制度
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安全處備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防火檔案制度
(一)爲了使防火工作能順利地進行,便於有效的安全管理,特建立本制度。
(二)爲便於查找和使用,防火檔案資料應按其系統進行分類編號。
(三)單位防火檔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嚴加保管,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任何人員不能查看檔案資料。
(四)消防監督檔案在保管人員變動時辦好移交手續,不得把檔案帶走或據爲己有。
(五)凡涉及到重大機密內容,不能歸入此檔,以防泄密,並嚴格落實防火檔案保管責任人。
(六)消防防火檔案及其材料在撤銷、銷燬時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方可進行。
四、相關要求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各級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充分認清當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學校是人員密集區,做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非常重要,要切實加強對學校消防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學校消防工作責任制,將學校消防安全責任逐一落實到每一個班級和每一名老師,每名教職員工在班前和班後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做好記錄。
(二)嚴格落實消防經費。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於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設施。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消防經費。
(三)嚴格落實獎懲制度。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覈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社會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內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標語、安全標誌牌、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方法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
(2)對新進入單位的職工(包括季節工、臨時工、外包工等)通常要進行單位、科室(車間)和班組三級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經考覈合格後才能上崗,對特殊工種還應當進行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考覈合格後持證上崗;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制度化,單位每月可以確定1-2天作爲消防安全活動日,分析消防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
(4)義務消防隊應當在年初、年中或開業、使用前進行必要的消防演習活動,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考覈;
(5)應當向外來人員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應當主動同鄰近單位和當地居民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6)發生火災後,應當適時組織召開火災現場會,進行現場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通常應當規定單位領導每月檢查、部門領導每週檢查、班組領導每日巡查、崗位職工每日自查;
(2)檢查之前應當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
(3)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對於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2)按規定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4)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誌必須按規定進行檢修,保證完整、好用;
(5)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於開啓狀態,閉門器必須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門操作人員,並實行時值班制度;
(2)消防系統的操作維護人員在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熟練掌握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常見故障排除方法,並持證上崗;
(3)控制室操作人員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意各設備的動態;
(4)消防控制室操作維護人員對本建築物內的各種消防設備進行監視和應用,作好日常的技術管理;
(5)作好各種情況記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給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協助有關領導做好防火、滅火工作;(6)根據當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級領導和消防機構佈置的工作任務,接受消防機構的檢查。
(五)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2)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3)滅火藥劑失效以後應當及時更換新藥劑;
(4)消火栓不得埋壓,道路應當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誌等。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的,應及時向消防機構彙報;(3)對歷史遺留的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消防機構彙報,並拿出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事故;(4)實行責任制,落實“四定”,整改完畢後,應及時向消防機構送達整改回執。
(七)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確定廠區內的用火管理區域範圍;
(2)對於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設備,動火檢修前應當進行清洗、置換等安全處理;
(3)規定火爐取暖場所和吸菸場所的具體防火要求;
(4)劃分動火作業級別,規定動火作業審批權限和手續,實行“四不動火”制度,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經過批准的動火證不動火、現場沒有消防安全監護人員不動火、風天不在戶外動火。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
(2)規定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
(3)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4)規定專人負責保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對防火防爆場所的看管等。
(九)、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根據消防法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2)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消防機構的指導;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必須經當地消防機構會同單位的主管部門商定;
(3)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消防人員列入生產人員,享受本單位職工的保險、工資、獎勵和福利待遇;
(4)義務消防隊的人數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分爲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通訊聯絡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5)單位應定期組織培訓班,對隊員進行防火、滅火常識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各組成員應當分工明確,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相互協凋;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
(3)單位應當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
(4)單位應當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時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5)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
(2)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通常要求切斷電源;
(3)能夠產生靜電易引起火災的場所,必須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和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遭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並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
(5)危險場所應當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安裝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6)對於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對於消防工作制定具體的獎懲條件和標準;
(2)對於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定具體的評獎標準和方法;
(3)對於違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下屬單位和個人,除由司法機關、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之外,單位應當規定具體的內部行政處分標準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主要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內容包括:
(1)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①積極協助消防機構保護火插、調查火災原因;
②對於火災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提出具體的防範措施和改進措施;
③實行火災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亦即沒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過,單位領導和火災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以及單位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和改進措施不放過。
⑵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致包括:汽油庫、汽車庫、變配電室、化驗室、鍋爐房、倉庫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崗位等。這些重點部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⑶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重點工種致包括:警衛值班員、電焊工、氣焊工、油漆工、倉庫保管員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險物品崗位上的操作工等。這些重點工種及其所在崗位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工作職責和防火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完畢,要下發所屬各部門討論修改後,以單位正式文件印發。通常還要裝訂成冊以便於查閱,並在有關場所懸掛相關的規章制度掛板以便於有關人員隨時對照執行。
爲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