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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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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每個人的財產都是對自己來說是很重要的,財產應依法取得。《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有兩種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繼承取得。下面看看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

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1

一年內變動財產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是法院發給被執行人的報告財產令中的一項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2

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是法院發給被執行人的報告財產令中的一項內容。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反映企業將於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金額。包括一年內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待攤費用和一年內可以回收的長期應收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佔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一年內變動財產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是法院發給被執行人的報告財產令中的一項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 第2張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一年內到期非流動資產反映企業將於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金額。包括一年內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待攤費用和一年內可以回收的長期應收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佔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3

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財產情況。法院發給被執行人的報告財產令中的一項內容。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什麼是一年內變動財產 第3張

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變動財產,應當及時向法院補充報告。《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在收到財產報告令後10日內,應如實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期間。

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以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爲防止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用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

1、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產。這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第二、先佔。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標的須爲無主物;標的須爲動產;行爲人須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物。

第三、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爲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三種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摻雜或融合而難以分開而形成新的財產。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爲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

第四、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不法佔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出於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須讓與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取得該動產。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必須出於善意。轉讓的財產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

第五、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或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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