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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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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如果發生糾紛可以申請訴訟,這是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很多人或許不清楚它的流程是什麼,下面來介紹一下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1

一、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關係

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二、違約責任條款是否獨立於合同

可以獨立,不是一定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其中違約責任並非必須有的內容,所以違約責任條款可以獨立於合同。

三、損害賠償與違約金有哪些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綜上所述,損害賠償的合同範本大致如上述所示,一般損害賠償是作爲違約金條款出現在合同中,不會另行簽訂一份損害賠償合同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2

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二者的聯繫受違約金的性質影響。具體來說,對於補償性違約金來說,因爲這種違約金的目的在於賠償實際的損失,因而可以替代損失賠償。一般來說,如果獲得這種補償性的違約金,不得另行要求損害賠償。

但是,因爲違約金的事先預定性,當事人很難完全正確地對實際損失予以估計,所以,當事人過高過低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減少或者增加。而對於懲罰性違約金,由於這種違約金旨在制裁違約行爲,因而可以與旨在恢復受害人所受的損失的損害賠償方式並用,即非違約方在獲得這種違約金的同時,可另行要求賠償損失。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第2張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

首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並用的。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不可並罰。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不能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爲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並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爲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

違約金的運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爲參照的。

三、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3

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的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關係描述如下:

(1)違約金<損失,可要求增加;

(2)違約金>損失(過分高於損失),可要求予以適當減少;

(3)違約金>損失(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

注意: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爲參照標準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第3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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