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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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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而我們常常說的施工索賠是處理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以下分享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

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1

一、違約金屬於直接損失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概念,它是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經常見到的提法。

賠償損失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爲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

二、違約責任中約定承擔直接損失和全部損失的區別

(一)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後,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二)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種應得到的機會;

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後,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

(三)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人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爲、社會異常事件等。

三、違約金有上限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2

一、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如何寫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裏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 第2張

(三)損害賠償的範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和其他的補救措施。

違約金一般會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協商約定好,並在合同中有體現。當合同的債務人不能夠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時,那麼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違約方所要違約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的,那麼在違約時,雙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爲違約責任來賠償進行協商。如果違約的一方沒有按時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在後面交了違約金以後,還是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爲自己的違約行爲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損失的話,那麼違約的一方是需要就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的,這裏的損失指的是財產損失,不包括非財產損失,比如說精神損害等。

這部分損失還應該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後帶來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籤合同的時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爲違約帶來的損失。如果雙方的關係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前者給後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騙行爲的,那麼前者應該給後者賠償雙倍的損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機構作出的判決是強制要求違約的一方必須履行完合同的內容,那麼是不能違約的。但除了以下的幾種情況,合同的內容在法律或者事實上沒有辦法履行的;合同的內容不能夠強制執行或者成本代價過高;合同的另一方沒有要求違約方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違約後違約方的責任,那麼雙方可以協商就違約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實際違約損失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進行補償後還是有損失的,還需要繼續賠償。

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3

一、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大爲前提條件。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爲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5、賠償範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後;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爲。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爲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係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係(即信賴關係),雙方均應依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爲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並破壞了締約關係,就構成了締約過失,纔有可能承擔責任。

違約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區別 第3張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爲一方的行爲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爲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爲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並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係,這是因爲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爲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於行爲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爲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爲人的締約過失行爲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爲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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