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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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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離婚率現在一直都是很高的,而且離婚已經成了大衆婚姻裏的常見選擇,“合則聚、不合則分”成了大多數夫妻的家庭觀念,及時止損纔是現代人的婚姻之道。下面是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

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1

如果離婚時房子孩子女方都要的話,那麼將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孩子撫養權看是否有利於孩子成長,哪方更有利,2歲以內的孩子歸女方 。如果女方強制性想要房子和孩子,那麼可以詢問下離婚方面的律師,他們處理的案件較多,可以給出合適的建議。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製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爲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爲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

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

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爲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裏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裏的個人財產。

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爲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

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爲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

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爲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後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

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着夫妻身份關係的確立而形成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後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

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爲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

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衆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不僅職工內部股採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

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裏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係可認定爲借貸關係,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衆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麼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爲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製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對於離婚時的財產和撫養權的處理,如果協商不好解決的話,那麼訴訟申請會更好的解決,有些案件也可以首先詢問律師,他們給出的建議往往會與法院的判決差不多。如果離婚房子孩子女方都要,而雙方的財產情況不錯,那麼是可以將房產作爲離婚補償的。

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2

房子、車子和孩子?聰明女人會這麼選

視女方身體狀況而決定

李女士是一名專門負責打離婚官司的律師,經她手的案例不計其數,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有執念的大多都是女方。

一方面是因爲母子之間是生死之交,感情更爲深厚;另一方面則是因爲女方的身體狀況,從離婚的樣本統計來看,很多女性離婚時已經到了高齡產婦的年齡,再生育是有危險的。

因此,在這個問題上,聰明的女人會選擇先去做一次體檢,確保自己生育能力還在以後,再決定要不要孩子的撫養權,免得將來後悔。

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 第2張

視配偶的人品而決定

李律師表示,早年她曾經手過一起離婚案,女方性格要強看重事業,將孩子的撫養權拱手相讓後,直接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選擇了要房子。誰知,配偶是個人品惡劣的,在女方要走房子後,對方就開始虐待孩子,併發視頻來要挾女方復婚。

幸運的是,女方法律意識較強,直接將前夫告上了法庭,這才倖免於難。

所以,聰明的女人一定要先了解透徹配偶的人品,不要輕易選擇房子,以免給孩子造成嚴重的心靈傷害,後期再想彌補就難了。

孩子房子都想要

李律師表示,她經手的最聰明的一起離婚案,是女方要了孩子以後還拿到了房子,只因爲男方對當事人有愧,在得到撫養權後,女方以“不想後半生再有糾纏”爲由,要求對方一次性結清孩子十八年的撫養費。結果可想而知,男方直接把房子賠了進去,相當於淨身出戶。

因此,李律師建議孩子和房子都想要的女性,就要努力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然後要求男方一次性結清撫養費。當然,如果男方本身道德較低的話,那女方還是捨棄房子車子選擇孩子纔好,免得跟對方過多牽扯。

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3

離婚女方要孩子有權要房子嗎

離婚女方要孩子是否有權要房子只要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可以爭取。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

1、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爲兩大類:

1、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女方離婚提出要房子和孩子 第3張

2、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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