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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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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輕傷一般都是不太嚴重的,而且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下面看看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及相關資料。

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1

一、申請法醫鑑定程序

1、提出要求鑑定的申請。技術鑑定分爲申請鑑定和委託鑑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鑑定,單位委託鑑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2、繳納鑑定費。凡要求進行鑑定的申請人或委託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技術鑑定機構在收取鑑定費後,必須向申請人或委託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鑑定時,必須再繳納鑑定費。

3、受理立案。當接收申請人或委託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鑑定費後,即已受理立案,並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鑑定的準備工作。

4、作出鑑定結論。鑑定人作出鑑定結論。

5、書面通知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內儘快以規範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託人。

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二、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輕傷是界於重傷和輕微傷之間的一種傷害程度。因此,認定輕傷,一方面可以根據規定直接加以認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排除重傷或者輕微傷的角度來認定。

2、認定是否輕傷,應當以專業人員作出的鑑定結論爲依據。鑑定人應由法醫師或具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聘請或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鑑定是否輕傷,應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爲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發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有多種損傷的,只要有一處損傷達輕傷標準的,即可認定爲輕傷;多處損傷均未達輕傷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爲輕傷。如有三種(類)以上損傷均接近《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 第三條第二款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三、做法醫鑑定幾天出結果

1、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爲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鑑定結論。

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2

輕傷鑑定標準如下:

1、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

2、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

3、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

4、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一、做傷殘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入院記錄;

2、病歷本;

3、疾病診斷證明書;

4、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

5、傷殘鑑定委託書。

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第2張

二、個人傷殘鑑定的流程如下: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鑑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鑑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總而言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輕傷一般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一般包括因爲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3

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傷鑑定標準爲:

1、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

2、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法醫輕傷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第3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第五條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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