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鑑定輕傷標準,在法律上,將人打傷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輕微傷屬於民事侵權的一種,在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以下分享最新鑑定輕傷標準。
最新鑑定輕傷標準1
法醫鑑定輕微傷標準
輕微傷的鑑定標準爲輕微損傷的下限,未達到標準的爲不構成輕微傷。
(一)、頭頸部損傷
1、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2、頭皮創。
3、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4、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5、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6、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傷。
8、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9、眼部外傷造成實力下降
10、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1、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12、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4、涎腺其導管損傷。
15、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16、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17、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18、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19、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二)、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1、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2、軀幹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3、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5、外傷後血尿。
6、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7、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8、陰囊、(陰)莖挫傷。
9、脊柱韌帶損傷。
10、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三)、四肢損傷
1、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2、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3、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牀體症。
4、手、足骨骨折。
5、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牀暴露,甲牀出血。
(四)、其他損傷
1、燒燙傷
(1)、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2)、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3)、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4)、燙傷達真皮層。
2、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3、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4、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最新鑑定輕傷標準2
法律對輕傷的鑑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 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 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 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 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 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 Oc㎡以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損傷
5.2.1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3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 O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 O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 O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 O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 Ocm以上。
c)口脣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 O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 O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突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I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鬆動1枚以上。
5.3聽器聽力損傷
5.4.3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d)斜視;複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最新鑑定輕傷標準3
輕傷一級怎麼判刑?
根據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而實踐中只是對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重傷以及死亡的情況定罪處罰,其中並沒有區分輕傷一級還是二級,重傷一級還是二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爲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爲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爲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爲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爲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要是行爲人故意造成了他人一級輕傷的話,那麼判刑還是按照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的量刑進行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外,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話,還能同時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