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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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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大人的問題不應該影響孩子的成長,所以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也是很多人非常在意的一個事情,下面爲大家分享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

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1

是可以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可以要求補前幾年的撫養費,如果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

孩子能補前幾年的撫養費嗎

能要求補前幾年的撫養費。法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此,父母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多年的,另一方在多年後可以向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索要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2

能否追償前幾年的撫養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不給付撫養費的,撫養費追討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所以幾年前的撫養費也可以追償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 第2張

拒付撫養費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拒付撫養費可以實行司法拘留

法院判決支付撫養費後,而應支付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對其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的行爲,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將其司法拘留。

2、拒付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經法院或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且對撫養費已經約定好,若一方不給,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或直接申請執行。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可以以孩子作爲原告,撫養孩子一方作爲法定代理人起訴,要求應支付一方按離婚協議或判決支付。

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3、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3

1、如何分擔離婚孩子撫養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如何確定離婚孩子撫養費數額

同樣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前幾年的撫養費要補嗎 第3張

3、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3.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3.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4、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其他相關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中,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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