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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出國被拒

來源:秀美派    閱讀: 8.1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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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出國被拒,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非婚生子女,他們可能辦很多事都比較麻煩,但不是意味着她們沒權利去辦理事情,畢竟非婚生子女權利是平等的。那麼非婚生子出國會被拒嗎?

非婚生子出國被拒1

一、非婚生子女能出國嗎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中國公民申辦外國簽證大致有三種途徑:

1、本人直接向外國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辦理;

2、委託中國旅行社的簽證處申請辦理(一般只限旅遊簽證);

3、由外國親友直接向該國移民局申請簽證。

以上三種方式的採用要視情況而定。如本人情況熟悉,大使館又受理個人申請的,可以本人直接向該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申請簽證。有的國家在中國沒有開設大使館,則應由國外親友在當地辦理入境許可證明,獲得批准後,再由親屬寄給申請者,申請者即可持護照和寄回來的簽證,開始出國旅程

外國駐華領事館負責辦理其領區範圍內人員申請前往他們國家的簽證。因此,申辦簽證的人士,應事先了解前往國家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及管轄地區。

非婚生子出國被拒

二、非婚生子女戶口應該怎麼上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

非婚生子出國被拒2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養子女,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這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纔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非婚生子出國被拒 第2張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後丈夫認可的均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對於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後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係,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爲非婚生子女,不管屬於何種形式而生,均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非婚生子出國被拒3

法律分析:可以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3)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對於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非婚生子出國被拒 第3張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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