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來源:秀美派    閱讀: 4.14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現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是會同居的,同居的情況很常見,一般來說談戀愛的人都有過同居的生活,不過這個同居生活有可能會帶來很多的矛盾的,有的還有配偶的也跟其他人同居,以下看看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1

一、同居該怎樣認定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二、認定婚外同居的標準是什麼

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

有配偶的一方如果又與他人存在婚外同居關係的話,則這樣的行爲是對自己配偶的不忠,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此時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而要是配偶就對方有婚外同居行爲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同時還可以要求做出離婚損害賠償。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2

一、民法典中非法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民法典規定,非法同居一般是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有可能構成重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2張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3

一、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係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係是脆弱的兩性關係,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安定因素。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爲目的的臨時組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

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爲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爲人的責任。

同居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3張

二、同居關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討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同居關係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稱作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羣衆也認爲其爲夫妻關係的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係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種,除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領取結婚證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樣滿足結婚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後事實婚姻就不再受婚姻法承認,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更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更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得到了舊條例的認可,也就是說,如果在羣衆眼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那麼就能夠以事實婚姻的方式進行處理。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出現的同居關係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一併處理。

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一種關係,一旦起了糾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很難得到救助。所以建議您儘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合法結合,方能避免因此產生的糾紛。至於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就需要從實際情況分析,看未婚男女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了。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