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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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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雖然我們都以出軌婚外情爲不齒道德敗壞的事,但是還是有很多人會去冒這個風險,在外面與別人婚外同居,但是很多人不瞭解,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

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1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們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爲。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一方與他人同居時不構成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廣義的婚外同居包括重婚的情況。但是狹義的婚外同居不包括重婚的情況。需要了解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重婚。

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根據以上對於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處罰的措施。

但是,對於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內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在刑法上沒有什麼處罰措施,但是在民法上,還是可以請求一些賠償的。

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2

婚外同居是同居當事人一方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觸犯了重婚罪,由人民法院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點

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 第2張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等。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婚外同居有哪些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前兩款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3

婚外同居可以離婚嗎

婚外同居可以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外同居是什麼意思 第3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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