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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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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在現如今這個年代,離婚也不是什麼稀奇事了,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都會選擇離婚,但離婚也並沒有那麼容易,下面爲大家分享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1

一、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堅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但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如果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達成一致認定的,可以對婚前個人財產約定可以進行分割的,那麼可以依照約定進行,因爲在法律上是尊重雙方的共同選擇的。

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2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二、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第2張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3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三) 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第3張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存款

1、看資金的來源。

以下所列的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即使是存於夫妻共同銀行賬戶中,仍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

(1)因工作需要,暫時存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資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轉賬或代爲理財時暫時存入賬戶中的資金。

(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出讓所得資金在婚後存入的。

2、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

一般情況下,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以餘額爲準,對你請求法院調查對方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查餘額,除非明確申請法院調取對方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地證明對方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僅僅拘泥於賬戶餘額。

三、離婚時銀行存款證據如何蒐集

證據是很重要的,她決定着訴訟的成敗。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麼,離婚時,怎麼收集銀行存款的證據呢?

1、當事人自行調查蒐集(記錄下對方的開戶行及銀行帳號,爲下一步調查做準備)。

2、委託律師調查蒐集(委託律師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3、申請法院調查蒐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如果沒有開戶行及銀行帳號,調查成功率幾乎爲零。

離婚時,必定會涉及到公共財產的分割,特別是銀行存款的分割,這是一個大問題,需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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