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離婚怎麼分割財產,離婚是我們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現象,對於離婚大家都會對財產分割比較關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分割是有一定規範的,以下正常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正常離婚怎麼分割財產1
(1)協議分割
夫妻協商財產分割,根據自願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雙方自願,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財產。
(2)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二、協議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一)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簿
2、身份證
3、本人結婚證
4、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
5、本人兩張兩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三)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如果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訴訟離婚手續
(一)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二)受理
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三)審理
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四)判決
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正常離婚財產分割可以通過雙方協議分割,也可以交給法院判決分割,協議分割,即不管怎麼分都是雙方許可認同的。離婚的方式也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正常離婚怎麼分割財產2
1、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在離婚協議中標明“財產已分割完畢”的,應當如何理解?
雙方在對房屋、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後,往往在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當理解爲系針對前述財產,雙方已經不具有異議,而不能進行擴大解釋理解。
3、在離婚協議中寫上“財產已分割完畢”,就不能再分割財產了嗎?
不是,如果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等行爲的,在訴訟時效內,仍然有權主張分割。
4、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的財產該怎麼辦?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僞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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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割與賠付測算規範
公平切分標準在具體步驟上,能夠先測算出彼此夫妻關係續存期內的房補和公積金總金額,隨後再在夫妻間開展切分。使用權模糊不清或從未獲得使用權的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應待使用權確認後再開展切分。
離婚財產分割與賠付測算規範中有關彩禮錢難題,被告方懇求退還依照風俗習慣給付的彩禮錢的,假如查清歸屬於下列情況,人民檢察院理應給予兼容:
1、彼此未登記結婚登記手續;
2、彼此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相互衣食住行的;
3、結婚前給付並造成給付人衣食住行艱難的。後二項應以離婚爲標準,衣食住行艱難的規範就是指“藉助財產和離婚是分得的資產沒法保持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準的。”
那麼外遇離婚財產分割應當如何做呢?
二、婚後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其解決其的過失個人行爲擔負法律依據。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離婚糾紛解決離婚財產分割難題的多個具體意見》要求,在切分彼此的共同財產時解決無過錯方給予照料。
假如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別人同居生活二種個人行爲的,則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人民法院考慮到外遇一方對婚姻生活的危害,在照料女性的基本上公平公正切分資產。蒐集證明材料直系親屬外遇的直接證據後,能夠向人民法院提到訴訟離婚,並規定過錯方離婚賠付,婚外情離婚賠付包含2個層面:化學物質損失賠償及其精神賠償。
1、化學物質損失賠償的包含:因蒐集另一方有重婚個人行爲直接證據的要花費、律師代理費、提起訴訟費等立即化學物質危害。
2、因爲在我國對精神損失沒有確立的規範,因而,婚外情離婚遭到的精神賠償都沒有確立規範。在操作過程中,精神賠償的確認依據下列規範確認:
2.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遭受危害的水平。能夠考慮到受害者所遭到精神損害和精神痛苦的水平,如是不是出現害怕、惱怒、消沉、焦慮情緒、可悲等適應障礙;是不是因情感和精神遭受危害造成人體生病;是不是頭昏昏沉沉、痛苦症,危害工作中衣食住行等。
2.2、婚外情過錯方實際的外遇劇情。如重婚和通姦對比,重婚過失個人行爲更比較嚴重,不良影響更大。
2.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失水平。如婚外情一方和第三者的個人行爲,是不是嚴重危害了無過錯方的衣食住行。
2.4、別的有關要素。如彼此完婚的期限,彼此結婚年齡,結婚後的情感,無過錯方對愛情婚姻的努力等要素,都應做爲賠付的考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