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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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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公司一般都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的,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報酬外,還應該按法律的規定爲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下面看看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1

一、公司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不爲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後果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2

一、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怎麼辦

如果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依法進行索賠。

公司將面臨以下後果:勞動者因爲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爲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公司一直沒有籤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爲,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覈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第2張

二、公司不交社保的處罰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一直拖着不給交社保怎麼辦3

一、公司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員工可:

1、向用人單位要求幫員工開設社保賬戶並補足社保費用;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

3、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

二、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有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

(1)先來談談行政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84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23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責任主要是罰款以及滯納金,數額雖不算高,但是並不等於你交完罰款之後就可以免責了,這其實是額外的支出。而最大的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嚴重的情況,足以導致用人單位破產。

(2)我們再重點談談民事責任。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爲由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工傷,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其工傷賠償依法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實踐中,用人單位因爲員工工亡賠償幾十萬上百萬的現象,司空見慣。這個責任是非常大的。

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律中規定的義務,若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用,那麼員工可以採取一定措施來維權,而企業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就是要對企業進行罰款,同時也會要求交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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