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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的依據

來源:秀美派    閱讀: 3.8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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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的依據,我們在公司就職的時候,因爲有勞動合同的保護,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我們的,但是有回有些公司鑽空子來辭退我們,我們要收集好證據,下面是被迫離職的依據

被迫離職的依據1

如何證明自己被迫離職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超時加班、不按規定爲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被迫離職的依據

3、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關於證據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對於你自制假離職證明,本人是不支持的,但爲了生活,爲了找份好工作,給別人一個好印象也可以理解。

被迫離職的依據2

一、在什麼情況下叫被迫離職

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被迫辭職可以領失業金嗎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明確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被迫離職的依據 第2張

因此,勞動者因公司存在違法行爲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應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被迫辭職儘量不要寫辭職信,以免形成主動辭職。並且要有充份的證據,使你被迫辭職的證據。這個證據必須能夠證明與公司有關,有公司的痕跡纔有用,比如,有章、有簽字等等。

向公司發函,"關於某人因爲某公司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而申請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函",快遞單上 一定要寫全這個函的全稱,爭取儘量把具體的不提供勞動條件的理由也寫上。

等公司受到後,保留快遞的寄送記錄。準備相關材料去申請勞動仲裁。若仲裁沒結果,那就起訴至法院。

被迫離職的依據3

第一、“被迫辭職”的事由必須符合法律的實體性規定。

即勞動者“被迫辭職”的事由主要包括: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 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等。

第二、被迫辭職的流程必須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規定。

勞動者應收集掌握一定的用人單位存在特定違法行爲的證據,以儘可能地固定用人單位存在特定違法行爲的事實;勞動者不能在沒有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直接依據本條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

被迫離職的依據 第3張

勞動者在告知用人單位行使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明確告知符合本條規定的原因或理由,不能出現“因個人緣故”等類似詞語。

如果勞動者辭職時未說明原因或理由,或者歸因於勞動者的個人原因,事後再以用人單位存在本條規定情形爲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後,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的方式應採用書面告知方式以便留痕。能夠直接由單位負責人簽收的由單位負責人簽收(一式兩份),

單位負責人不予簽收的可以通過EMS特快專遞郵寄至用人單位,並在特快專遞封面內容欄註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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