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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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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說到補償金,很多人比較關注的的問題莫過於從n到n+1到2n這類的問題,這種補償是比較豐厚的,但也需要達到一定的條件,看看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1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2n+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2

一、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2n+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換言之就是,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N)×月工資。

這裏的“年限”,是指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的年限。如果員工中途離職又重新入職的,應以員工重新入職之日計算工作年限,而不是將前後兩段工作年限合併計算,但是如果員工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可以將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則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此處所說的工資,是指員工的全額工資,即扣除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之前的用人單位應發工資。

如果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則以當年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且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過12年。

如張三在某單位聯繫工作了15年,且月平均工資爲15000元,而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爲3500元,則張三應得到的經濟補償金爲3500×3×120﹦126000元。如果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第2張

二、勞動法經濟補償金

(一)關於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併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關於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

經向稅務局瞭解,稅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稅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稅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稅交納的相對較少。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每月工資計算基數爲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包括底薪,提成,獎金等。

從文中我們瞭解到是否支付賠償金還需看實際情況。如果是由公司方主動提出離職要求,而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就需要支付賠償金。

還有在員工本人主動提出辭職,但是公司原來就沒有爲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員工工資等情況,就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所以,是否能得到賠償還需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待。如果您有類似困擾還沒得到解決,可以在網找相關專業律師爲您排憂。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3

一、2n+1賠償是指什麼?

1、“n”: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這個條例中,說明了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其中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樣算來,“一年支付一個月、兩年支付兩個月……n年支付n個月”,所以這就是n的由來。

2、“2n”: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這條可以看出,“2N”是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爲的一種懲罰性規定。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爲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2N。

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第3張

3、“+1”: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裏說到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需要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也就是“+1”。被稱爲“代通知金”,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2n+1賠償?

也就是說,2n的情況是“違法解除”,n、n+1的情況是“合法解除”。因此,2n+1的情況不存在於法律的標準規定中,僅僅是員工對企業的要求。

這種情況通常出現與企業大面積裁員時,在企業和員工的協商過程中,員工希望在n或者2n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月的工資,不僅如此,有時員工甚至會要求企業支付2n+S(幾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達成共識,那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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