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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

來源:秀美派    閱讀: 7.7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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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而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大部分夫妻對於房產的分割也就相對模糊,以下是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

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1

概念解讀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爲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爲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爲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注意: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參考案例

李某在與張某結婚前,買了一個套二,登記在李某自己的名下,首付10萬。結婚後李某與張某共同還房貸10萬。5年後,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但房款仍然有10萬未還清。

首先,房產可以歸爲李某(產權證上是李某的名字);其次,首付款10萬,屬於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然後,共同還房貸的10萬,屬於二人的共同財產,對於該部分財產平均分配。房產判定屬於李某,那李某還需要就共同還貸的10萬元,歸還張某5萬元,剩下還沒有還貸的10萬元屬於李某的個人債務。

解決方法

法律攻略

起訴費用的交納起訴法院選擇起訴時需要的材料訴訟流程圖

①受理費:¥ 50-300/件

▲涉及財產分割:

①財產小於等於20萬的,不另行收費;

②財產超過¥ 20萬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⑵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進行交納:

①不涉及財產或財產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過1000-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過10萬部分,按照0.5%交納。

注: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2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個人財產。該房屋是你丈夫子婚前購買取得,應當屬於你丈夫的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也屬於你丈夫的個人債務。你與你丈夫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行爲,並不能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但考慮到你在婚姻存續期間曾與你丈夫共同清償該筆貸款,如果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作任何考慮是有悖於民法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因此根據有關人民法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精神,對於這類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 第2張

二、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爲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三、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爲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

因此,這套房屋應屬產證登記人即你丈夫所有,你可要求返還自己清償貸款的部分。

綜上,我們對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怎麼分這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了。由於一方在結婚之前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買房的,此時一般都是將房產登記在自己的名字,相應的每月償還銀行的欠款也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此時也不會改變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不過就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來看,在離婚的時候需要予以返還。

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3

婚前買房婚後自己還貸款是共同財產嗎?

1、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財產,婚後還貸部分算。

2、離婚時該套房產的歸屬先由你們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套房產應該歸你個人所有,但對於另一方還貸及增值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定的`補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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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房貸 第3張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1、不屬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共同財產。

2、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爲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以上是小編介紹的婚前買房婚後自己還貸款是共同財產嗎?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嗎?許多人在不同的時候購買不同的婚房。有些人選擇支付首付款。兩個人一起付錢,或者是後期自己還貸款等等情況都是不一樣的,爲此購買前需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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